LAM AR FU PETER
BUILDING AUTHORITY
[2022] HKCFI 990 · HCAL 2259B/2018
HCAL 2259/2018
[2022] HKCFI 9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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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覆核判決書
前言
1. 本席在2021年12月10日就建議答辯人依據周家明法官(當時官階)於2019年1月30日和4月9日的訟費命令(「該訟費命令」)所發出的訟費單作出評定。
2. 在評定訟費時,本席視申請人於2021年9月20日的信件為反對清單。
3. 訟費評定結果如下:
申請人的反對項目 申請人的建議 聆案官作出的評定 (A) Solicitors’ Costs Fee earners 的收費 CH:$1,600/小時 KC:$1,435/小時 LC:$360/小時 CC:$500/小時 全部不作扣減 項目1 CH-10 分鐘 CH-扣減1小時 項目5 刪除此項目 CH-扣減1小時 項目9 CH-35 分鐘 CH-扣減1小時 項目20 CH-45 分鐘 CH-扣減1.5小時 項目28 刪除此項目 CH-扣減30分鐘 項目29 (a) 沒有確實建議 CH-扣減48分鐘 項目29 (b) 沒有確實建議 CH-扣減10分鐘 項目29 (c) 刪除此項目 CH-扣減30分鐘 合共: CH-扣減6小時28分鐘 (B) Counsel’s Fees 項目1 刪除此項目 項目1.1不作扣減 項目1.2扣減港幣11, 400元 合共: 扣減港幣11,400元 (C) Costs of Taxation 項目1 刪除此項目 CC-扣減1小時 項目2-6, 10,11 刪除此項目 全數批准 項目7 刪除此項目 CC-批准10分鐘 項目8 刪除此項目 CC-批准3小時 項目9 刪除此項目 CC-批准3.5小時 合共: CC-增加5小時40分鐘
4. 申請人於2021年12月21日提出覆核訟費評定的申請。
5. 覆核申請的提訊在2022年2月25日進行。本席頒令視申請人要求覆核上述所有評定。亦視他的信件(日期2021年12月21日)及當天的陳述(包括書面和口頭陳述)為支持理據。
6. 建議答辯人和申請人已跟據本席指示呈交進一步的書面陳述書(日期分別為2022年3月16日和3月25日)。
7. 雙方均同意本席以書面形式處理本覆核申請。
申請人的論點
8. 申請人指於2010年12月10日所發出的建築事務監督命令(「該命令」)已被2021年6月9日的另一命令所替代,因此該命令理應作廢。源於該命令的裁決和訟費命令亦同告失効。
9. 申請人的說法毫無法律基礎。除非該訟費命令被上級法院推翻,否則該訟費命令一直有効。本席亦必須依據該訟費命令評定訟費。
10. 為全面起見,本席亦再次考慮了上述的評定結果。本席認為沒有作出更改評定結果的地方。
結論
11.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申請人的覆核申請,申請人亦須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估為7,000元港幣。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林樂欣女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