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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2897/2014
[2021] HKDC 4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14年第28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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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LEE PO WING (李寶榮) 申請向 (SEE WAH FAN) 施華芬發出交付覊押令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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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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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香港法例第336H章《區域法院規則》第52號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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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 PO WING (李寶榮) |
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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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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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WAH FAN (施華芬) |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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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1年4月1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1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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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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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於2021年2月9日存檔傳票(「2月9日傳票」),要求法庭下令原告人以誓詞確認:
「(1) 就李寶榮所知的事實,在2021年是誰管有物業參考編號(PRN)B1442593土地註冊處已登記的文書正本;
(2) 就李寶榮所知的事實,是誰取走有關訟費及其衍生利息…」
2. 上述傳票連同原告人就聆案官於2020年10月22日作出的命令所提出的上訴(「該上訴」)在2021年2月11日於本席席前進行聆訊。本席其後於2021年2月26日頒下判詞 (「該判詞」),撤銷被告人的申請、批准原告人之上訴,並頒下暫准訟費命令,下令被告人向原告人支付訟費。
3. 被告人其後於2021年3月12日存檔另一份傳票(「3月12日傳票」),要求法庭先就該判詞第41段[1]「就法律問題或解釋作出裁定」,繼而頒下除非令,下令原告人以誓詞確認上述第1段之事項(換句話說,即就同樣事情再次提出申請),並判決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該上訴之訟費。
4. 被告人要求法庭就該判詞第41段「就法律問題或解釋作出裁定」這申請是完全沒有法理依據。她就同一濟助提出重複的申請,屬濫用法庭程序,故此亦應當被撤銷。
5. 至於有關該上訴的訟費,本席在聆訊時曾向被告人查詢她是否要求更改該判詞的暫准訟費命令,但可惜被告人似乎並不明白有關程序,導致她對於該上訴程序本身的訟費和在該上訴所處理的訟費評定指示聆訊的訟費產生混淆,從而未能向法庭作出合邏輯的回應。不過,無論如何,基於被告人敗訴,本席實在看不到任何被告人無需支付該上訴和2月9日傳票的訟費的理由。
6. 故此,本席現撤銷3月12日傳票,並將該判詞的暫准訟費命令轉為絕對判令。
7. 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3月12日傳票的訟費。
8. 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認為適宜根據區域法院規則 (《香港法例第336H章》) 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原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經考慮雙方的陳詞後,現將原告人的訟費評定為2,500元,被告人須於2021年5月12日或之前向原告人支付上述金額。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該判詞第41段:「至於被告人在傳票中所提出的兩項申請,本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理據支持; 在被告人的支持誓詞中,亦不能看出這兩項申請的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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