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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0/2017
[2018] HKDC 4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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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Ranee Khubchandani,代表香港特別行
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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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梅智傑律師行律師Mr Mui Moosdeen
Azmat,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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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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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事發當日中午時分,警員發現被告人在街上形跡可疑。當被告人看見警員時,表現緊張,急步而行。警員上前截停他並搜查,初步的搜查沒有任何發現。被告人之後帶警員到附近停泊的一部私家車。搜車後,也沒有任何發現,但被告人當時仍然抖震。其後警員指示被告人脫下鞋子,在鞋內找到一個膠袋,內有十八個小膠袋,載有懷疑可卡因。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可卡因是賣給朋友的。
4. 經政府化驗師化驗後,證實該十八個膠袋內含有7.19克可卡因,共8.01克固體。
被告人的背景
5. 年23歲,未婚,與母親同住,是家中的獨子。其父親於兩年前因癌病去世。被捕前,被告人任職理財顧問。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並不類同。
量刑
6. 在判刑時,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7.19克的可卡因;
(2) 辯方的求情及一些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不類同。
7. 本席考慮了以下兩宗案例:—
(1) AG v Pedro Nel Rojas([1994] 2 HKCLR 69);
(2) R v Lau Tak Ming([1990] 2 HKLR 370)。
8. 根據Rojas一案,就Lau涉及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也適用於販運可卡因。
9. 而根據Lau一案,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是由微量至10克,刑期為兩年至五年。
本案案情
10. 本案涉及販運7.19克可卡因。
判刑
11. 本案涉及的份量為7.19克,而量刑指引是如果至10克的話,可以判監禁5年。按這個比例計算,7.19克的份量大約是2年加25個月的監禁刑期。
12. 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及所有情況,本席以4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扣減。
13.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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