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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32/2025
[2026] HKDC 2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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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燕儀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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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家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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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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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2024年5月31日,旱上約9時49分,被告人乘航機由曼谷抵達香港國際機場,在一號客運大樓海關入境大堂B,行經綠色通道時被關員截查。當時她管有一個行李箱,一個背包和一個紙袋。被告人表示在曼谷機場有人把該上鎖行李箱交給她,她沒有開箱密碼。
3. 經搜查後,在行李箱內發現20包合共載有9,998克大麻草,估計市值約為2,399,520港元。又發現她手機內在關鍵時間有與「靚仔」和「金生」經WhatsApp交流信息和通話的紀錄,但相關內容已刪除。
4. 關員以販毒罪拘捕及警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同日早上有人在曼谷機場交她行李箱帶回香港,到步後有人會以WhatsApp聯絡她,到時會通知她有多少報酬。她不知道行李箱內有毒品。隨後又補充「靚仔」知道她欠債,叫她到泰國帶一個行李箱回香港,可收到兩三萬元報酬。「靚仔」說行李箱內是合法東西。
5. 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在警誡下又表示:
• 「靚仔」叫她帶東西回香港,報酬約為一萬至三萬港元。「靚仔」告訴她那是健康食品,不是毒品,否則報酬不會那麼少。她相信「靚仔」,以為涉案行李箱載有一些昂貴的健康食品。
• 她在曼谷時,「金生」負責聯絡她。她離開入境大堂時感到害怕,「金生」向她表示即使海關檢查該行李箱也沒問題。她被海關截停時,正在與「金生」通電話。
• 她無法解釋為何「靚仔」及「金生」不能自己辦這件事。前夫曾警告她不要幫人辦事。她最初打算與朋友一起前往曼谷,並向朋友說這次要辦的事合法,但朋友仍拒絕前往曼谷參與此事。
• 她從新聞得知有些毒品集團會聘請人帶毒品回來,但「靚仔」表示帶回來的是健康食品,她深信不疑。
• 她不知道「靚仔」及「金生」的個人資料,也從沒見過他們。
• 她在毫無理由的情況下遵照「靚仔」及「金生」的指示刪除了自己與他們的對話紀錄。
6. 被告人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7. 被告人現年60歲,2007年離婚,有一子一女,女兒已婚,兒子與父親同住。她有中一教育程度,被捕時任職銷售員,月入約$13,000至$15,000。每月給父母兩三千元生活費。她在2017年因3項盜竊罪被判監禁合共4個月。
8. 被告因嗜賭而導致一身賭債,案發時朋友告訴她搵快錢的方法到泰國帶毒品回香港,被告愚蠢地接受這提議而犯下本案。她只是一個販毒案件的馬前卒,並非策劃者;除了獲得往返泰國的機票安排及到泰國的住宿款待外,未收到任何報酬。
9. 被告人撰寫求情信展示悔意,希望能早日與家人團聚,照顧雙親。她的妹妹和子女亦分別為她撰寫求情信,指她因為誤交損友,嗜賭欠債,已因此失去家庭和兄妹,又繼而被利用運毒,但相信她已有悔過之心,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今天多名家人亦到庭支持。
10. 被告人販運約10公斤大麻草,根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CACC 145 & 217/2019一案指引,量刑起點應是51個月,再加上涉及國際元素,希望上調不超過3個月。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理應獲得1/3的最大折扣。
判刑理由
11. 上訴庭在 Nguyen Thang Loi一案中就大麻訂下判刑指引,販運高於9公斤至15公斤,的量刑起點為監禁48至66個月。被告人販運約10公斤大麻草,考慮後接納辯方的建議以51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由泰國把毒品帶回香港,牽涉國際元素,是加刑因素。
12. 辯方援引HKSAR v Fong Yau Heung CACC 173/2020。案中上訴人經落馬洲管制站販運10包,合共18.66克冰毒入境,她聲稱其中兩包為自用。上訴法庭分析多個有關牽涉國際元素的加刑案例後,在第37段指出加刑幅度一般基於數量,涉及多至250克是6個月:
「The broad guideline suggested that the level of enhancement for this aggravating factor is based on the quantity of narcotic involved. For “up to 250 grammes” it is 6 months. 」
上訴法庭就上訴人由內地帶約19克毒品入境,部份自用,大部份流入市場,因而涉及國際元素,採納7年為量刑基準,加刑3個月,就部份自用減刑6個月,再給予遲來的認罪扣減25%至5年監禁。
13. 本案被告人協助隱藏身份的毒販,由曼谷經國際機場帶入境約10公斤大麻草,此等數量的大麻草不可能是自用,入境後一旦流入市場受禍害的人/家庭將不計其數。考慮後認為須就涉及國際元素上調6個月至57個月。
14. 被告人承認控罪,給予1/3扣減。被告人犯案時已知父母年邁,父母需要被告人照顧不扣成減刑理由。考慮後不認為有進一步減刑理由。
命令
監禁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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