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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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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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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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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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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Claudia H.Y. K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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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TSE Hon Yu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5]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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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企圖盜竊罪(Attempted 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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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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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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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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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拗點
1. 控方指,當時被告人,正準備潛入單位,盜竊箇中物品。被埋伏警員拘捕後,被告人和盤托出,承認同區的另外「七宗罪」[1]。
2. 另一邊廂,辯方則稱,被告人只路過單位門外,因不慎才碰撞「閘身」,但絕無觸及「閘鎖」。被警員無理拘捕後,受警員誘使,稱事件屬小,不會重罰,被告人便釋懷,全面與警方合作,道出種種。
控罪一至七:分析
3. 被告人的招認,確實異乎尋常!
4. 會面影像顯示,被告人對警員之問題,有問必答,內容全面。被告人一一招認,過往半年內,在區內,所發生的七宗類似案件。本席好奇,就半年前發生的某一案,其中某些信用卡和八達通卡,在案後怎樣處理,這年紀老邁的被告人仍能記得一清二楚?本席懷疑,究竟被告人是否事先,遭警員提醒案件細節、贓物的下落,才進行會面!
5. 另外,就警員不問之處,被告人亦全無諱忌,積極提供資料。被告人長時間,俯身向前,背離椅子,像「急不及待」講出自己的種種罪疚。被告人的踴躍招供,令本席懷疑,他確曾受安撫,稱事件只屬小事,判罰不重,所以他才肆無忌憚、盛意、雀躍供出種種。
6. 既然本席懷疑被告人的招認是否在他全自願的情況下提供,本席須依法摒除有關招認,不納考慮之內。
7. 欠缺招認,控方便沒有任何證據,將被告人和「七宗罪」扯上關係,所以本席將裁定,被告人就「七宗罪」,無罪。
控罪八:分析
8. 控罪八之案情,有所不同。
9. 辯方並不爭議,戶主之所以離開客廳中,戰情激烈的「四方城」、麻雀桌,跑向大門的原因,是因為她親耳聽到鐵閘傳來聲音,所以她才跑往查看。
10. 辯方只爭議,該「閘聲」,屬「觸鎖開閘」聲,還是「碰撞閘身」聲?
11. 奈何,辯方並不爭議,戶主居住單位已久。因此,本席相信,戶主熟悉這家居環境、箇中的生活細節、其鐵閘所產生的不同聲音。而且,她能戰麻雀,她應眼耳可靠、頭腦清醒。本席亦親眼目睹,她在庭上對答如流,毋須問題重複。故此,本席相信她的聽覺,相信她的證詞,她的確聽到該閘聲屬「觸鎖開閘」聲,而並不是「碰撞閘身」聲。
12. 既然辯方同意,當時閘外的唯一人士是被告人,本席裁定當時被告人的確正在「觸鎖開閘」。因為辯方並不爭議,萬一被告人的確「觸鎖開閘」的話,其目的只有一個:即正準備潛入,盜竊物品。所以,本席裁定,事實上,被告人的確膽大包天,當客廳內正在麻雀玩樂時,仍「觸鎖開閘」,打算潛入單位,對屋內,近大門位置的木櫃抽屜打主意,打算盜竊箇中財物。
裁決
13. 本席裁定,被告人就控罪一至七,無罪。
14. 本席裁定,就控罪八,控方已毫無合理疑點地,舉證成功控罪裡的每一元素,被告人被裁定這「企圖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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