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L 2985/2018
[2022] HKCFI 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9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他聲稱於13/7/2015偷渡來港,3日後向入境處自首,同時提出本案的「免遣返聲請」。
2. 2008年,他向銀行借5,000萬越南盾,在海防市塗山郡租了魚塘養蝦,一年內成功還錢。2009年他再向銀行借1億擴充生意,後來週轉不靈,最終拖欠10多天才還清債項。
3. 2010年銀行拒絕再借錢給他,於是他借了2億高利貸。2012年生意不景,無力還債。自此,債主和手下時常到魚塘追債,出言恐嚇。最後他在2013年結束生意,躲在家避債。
4. 2014年,他輾轉避債到廣寧省芒街市。約2015年1月,債主的手下找到他,幾人用棍施襲,他後來被送往診所治理,頭和左手受傷流血,須縫針洗傷口,約10天方可離開診所。
5. 2015年5月,他回海防市成功申請護照,7月經中介人安排偷渡到中國東興市,再偷渡到香港。他在香港與妻子保持聯絡,據聞債主每月到他家追債,但沒有對家人不利。
6. 處長在5/12/2016拒絕他的聲請,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於21/12/2018駁回他的上訴。
7. 審裁員認為本案涉私人債務,沒有公職人員牽涉在內。申請人所受到的傷害未能達到《入境條例》第37U條的嚴重痛苦程度,而且也並非為套取口供、情報等目的。他受到的傷害未達「最起碼的嚴重程度」,受傷害的風險並不實在。加上越南政府可合理執法保護國民,《人權法》第3條的聲請不成立。同理,沒有證據顯示他會被任意剝奪生命,《人權法》第2條的聲請不成立。其次,債主恐嚇他不能視作《難民公約》的迫害原因。
8. 申請人於27/12/2018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他在誓章重複免遣返聲請的理由,他指無法還債,受債主恐嚇,所以逃到香港。申請人沒有指出審裁員的決定有任何出錯。
9. 本席認為申請人只是為避債逃到香港,審裁員沒有在法律和程序方面犯錯,結論也合理。本案沒有合理可爭辯的論據,也沒有合理成功機會,故在8/7/2021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10. 申請人在28/7/2021申請延長期限提出上訴,他逾期約6天,沒有解釋原因。根據案例,在考慮是否延長期限時,法庭應考慮各項因素包括逾期長度,逾期理由,有關司法覆核是否理據充份和對答辯人是否不公平等等。[1]
11. 申請人在誓章中只重複他逃來香港避債的背景,沒有解釋逾期提出上訴的原因。如上文所述,本席認為審裁員的決定正確,申請人受傷害的風險不符合「免遣返聲請」的要求,有關司法覆核許可的理據不充份。
12. 經考慮所有因素,現拒絕延長期限提出上訴的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