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9/2022
[2022] HKCFI 205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1393號)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 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日期 : |
2022年6月7日 |
| 上訴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6月16日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2年6月15日 |
| 命令理由書日期 : |
2022年7月15日 |
裁定
1. 上訴人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1],他不承認控罪。審訊後,裁判官[2] 裁定他罪名成立。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席裁定了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並命令了案件重審。上訴人現申請上訴和原審的訟費。
3. 雙方同意,這宗申請可以藉書面處理。
4. 答辯方不反對支付上訴的訟費,但反對關乎原審訟費的申請。
5. 控方針對上訴人的指控,是上訴人在一個公眾泳池的水中「搣」了一名女性游泳教練的大腿一下。
6. 本席裁定上訴人得直的理由,是裁判官進入了「格鬥場」,令一名聆聽案件及知情的旁觀者會認定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審訊。
7. 上訴人共提出了四項上訴理由,另一理由關乎控方對上訴人的指控有所改變,本席認為這項理由不成立。其餘兩項上訴理由關乎裁判官就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證詞的可信性的評估,因本席認為案件應該重審,故沒有就這兩項上訴理由作出裁斷。
8. 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姚俊熙反對支付原審訟費的理由,主要有二:
(一) 定罪被撤銷是基於裁判官的技術錯誤;和
(二) 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9. 姚檢控官援引以下案件支持他的論點: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少寶及另一人[3];
(二) Ting James Henry v HKSAR (No 2)[4];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趙鳳娟及嚴之成[5];和
(四)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莊祐銘[6]。
10. 代表上訴人的阮偉明大律師的陳詞有以下要點:
(一) 上訴人上訴得直因裁判官犯錯,錯不在於上訴人;
(二) 本上訴案的結果不算是「技術性」;
(三) 不讓上訴人得到原審訟費對他不公,因他可能因裁判官的錯誤而需負擔兩次審訊的費用;和
(四) 上訴人並沒有自招嫌疑。
11. 阮大律師援引以下案例支持他的論點:
(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奕榮[7];
(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耿中[8];和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賴穎萱[9]。
12. 雙方同意,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曾少寶案[10] 正確地歸納了相關的法律原則:
「 37. 本席採納以下與訟費相關的法律:
(1)一般的原則是,若被告人被判無罪,除非有確實理由 (positive reasons),否則應獲得訟費。確實理由包括:(a) 被告人自招嫌疑;和 (b) 他的行為誤導了控方,令控方相信證據比實情更有力:Tong Cun Lin v HKSAR[11];
(2)若然但被告人是因為技術理由 (technicality) 而罪名不成立,這亦可構成不給予訟費的確實理由:Tsang Wai Ping v HKSAR[12];
(3)但法庭不可在抵觸『無罪假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的情況下,拒絕被告人的訟費申請:Tsang Wai Ping v HKSAR,同上;
(4)訟費不得為懲罰性,但訟費的數額須是合理地足夠補償勝訴的被告人在該法律程序過程中恰當地招致的開支。再者,訟費的命令須是公正而合理的:見《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
(5)在裁判法院案件中,若被告人聘用了資深大律師,法庭須要考慮被告人委聘資深大律師的決定是否“合理”。在這個議題上,法庭是要考慮多個因素,如控罪的性質和嚴重性,案件的複雜程度,以及被告人可能面對的刑罰等等。法庭不能單單以案件可以由大律師或事務律師處理為理由,而拒絕被告人聘用資深大律師的費用:Archbold Hong Kong 2018 §6-45;R v Dudley Magistrates' Court, ex p Power City Store Ltd[13];Xinyuan Trading Co Ltd v NPH Petrochemical Limited[14] ;
(6)由於現在資深大律師可以在沒有大律師的協助下代表被告人,所以即使法庭認為被告人可以合理地聘用一位資深大律師為他辯護,這並不代表他可以自動獲得兩位大律師(包括資深大律師和大律師)的費用;及
(7)是否給予訟費牽涉酌情權的使用,當中所須考慮的因素 [眾] 多,原審法庭在處理這方面的事情,較之審理上訴的法庭有優勢。因此,除非原審的訟費命令或拒絕訟費的決定有明顯的錯誤,包括考慮了無關的事情,否則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應輕易干預的原審的決定:Tong Cun Lin v HKSAR[15]。」
13. 在趙鳳娟案[16],上訴法庭裁定該案申請人的定罪上訴得直,但拒絕其關乎上訴的訟費。上訴法庭指出:
(一) 申請人是因審訊過程出錯而導致定罪不穩妥下上訴得直的;
(二) 上訴得直是技術上的問題;
(三) 而且和是非曲直無關;
(四) 有充份證據支持控方對申請人的指控;
(五) 申請人並非真正的獲判無罪,只是原判定罪被擱置,並要重審,他最終會否被判無罪仍是未知之數;和
(六) 上訴人提出的五項上訴理由,只有一項成立,法庭花了頗長時間處理每一項理由。
14. 在該宗案件,上訴法庭並非在處理原審的訟費申請,而且,上訴法庭開宗明義地道出了對證據的判斷,是不能忽視的。
15. 在陳奕榮案[17],上訴人也因裁判官進入了「格鬥場」而被裁定上訴得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顧及裁定上訴得直的主要理由是上訴人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而過錯不在於他,認為若在這情況下上訴人須支付訟費,對他不公。
16. 本席考慮了上述案例和雙方援引了的其他案例,並顧及了本案的整體情況,尤其是:
(一) 上訴人上訴得直,主因是裁判官進入了「格鬥場」;
(二) 雖然本席命令了案件重審,但非因上訴人於聆訊時有任何過錯;
(三) 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只來自一名證人,她的證詞的可信性是負責審訊的裁判官的主要責任;
(四) 最終上訴人是否被判有罪是未知之數;
(五) 若不讓上訴人得到原審訟費,便意味他純因裁判官的過失而要負擔兩次審訊訟費開支;
(六) 即使上訴人於重審下被裁定無罪,但如果裁判官認為他自招嫌疑的話,有權不讓他得到重審的訟費。
本席認為,以本案而言,應行使酌情權,讓上訴人得到原審時的訟費。
17. 故此,本席命令,控方須支付上訴人就原審和上訴的訟費。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
上訴人:由劉氏律師事務所轉聘阮偉明大律師代表
[1] 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予以懲處。
[2] 施祖堯先生。
[3] HCMA 299/2019。
[4] (2007) 10 HKCFAR 730。
[5] CACC 475/2001。
[6] HCMA 634/2013。
[7] [2011] 2 HKLRD 293。
[8] HCMA 832/2011。
[9] CACC 290/2012。
[10] 見註腳3。
[11] [2000] 1 HKLRD 113
[12] (2005) 8 HKCFAR 80
[13] (1990) 154 JP 654
[14] HCA 18159/1998 & CACV 276/1998 (未經彙編)(日期:25/9/2000), 判詞第24段。
[15] 前述,判詞第535頁E-H行及第537頁B-D行。
[16] 見註腳5。
[17] 見註腳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