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30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年第1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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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莫韻妍,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顧佩芳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宇祥,彭錦輝,郭威,葉澤深律師事務所轉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販運21.09克氯胺酮。
2. 於2009年10月2日晚上10時過後,被告在九龍深水埗元州街 139號 2樓梯間被警員截查,並被警員在褲袋內搜獲 21.09克氯胺酮 。
3. 被告現年22歲,中三教育。案發時是一名跟車與拆櫃工人。在2007年被告因蓄意傷人罪被判往教導所接受教導。
4. 被告管有21.09克氯胺酮以供販運,根據量刑指引(許守城(2009)HKLRD 1), 恰當的量刑起點應約為4年半。在法院被告坦然承認他管有的氯胺酮是用以販運。被告認罪有悔意,可獲1/3寬免。
5. 本席判被告3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