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418/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5年第4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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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販運1.927公斤「冰」。
2015年4月9日下午,海關人員在香港國際機場62號登記閘口截查被告人,搜查後,發現他腰纏五包「冰」。被告人在警誡後,承認替阿峰把涉案毒品由深圳運往印尼,事成後可得30,000人民幣報酬,他在被捕前兩天在深圳取得毒品,依阿峰指示,經香港乘機到印尼。海關資料顯示,此份量的「冰」約值八十四萬元。
被告人現年39歲,台灣人,他在香港沒有犯罪紀錄,他已離婚,現在沒有毒癮,有子20歲,本來正讀大學,但因經濟問題停學。被告人受教育至中三,曾是維修技師,他犯案前與母、妹和子居於台北。被告人呈上求情信,表示誤信損友,因生活困頓而犯案,希望輕判。
本案的「冰」共重1.927公斤,應依案例譚伊真案 (CACC 524/2011)和Abdallah 案 ([2009] 2 HKLRD 437)的指引,根據這兩案,販運1,200至4,000克「冰」,應判監23至26年。
辯方馮家安大律師呈上Ng Kie Tiong案 (CACC 456/2007),希望本席酌情輕判,當時上訴庭認為量刑起點22年已足夠反映販運1,900克「冰」的罪責,不過該案在譚伊真案之前,只具參考價值。考慮過以上所述,現以二十三年零九個月為本案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將毒品運出境再加刑兩年。被告人認罪,可獲減刑八年零七個月。
基於以上理由,現判被告人入獄十七年零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