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79/2009
HCCC17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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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法官湯寶臣
日期:
2009年12月8日上午11時05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紹鼎先生及檢控官吳虹虹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盧振邦律師行律師簡定濤先生,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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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係被控一項販運毒品罪,涉案嘅毒品係867克嘅氯胺酮。被告人喺法庭準備審訊嘅當日係決定承認控罪。
案情顯示,警員準備進入單位調查嘅時候受到阻礙。到警方人員終於係進入咗單位之後,發現被告人係從廁所就走出嚟,而廁所裡面有殘餘嘅粉末同埋棄置嘅膠袋。警員喺制服被告人之後,從單位裡面搜獲到毒品及一啲嘅工具,例如係電子磅同埋可再封嘅膠袋等等。被拘捕之後,被告人對警員嘅進一步調查並無作出回應。客觀嚟睇,本案嘅證據係非常之充分,被告人卻係等到最後一刻先至通知法庭認罪,其實都係浪費咗法庭嘅時間。
被告今年26歲,以往並無犯事紀錄。
被告喺佢自己寫嘅求情信裡面指出,佢係因為要籌錢結婚,所以先至鋌而走險,但係佢而家已經係知道錯喇。呢件案所反映嘅情況係令人擔憂。被告人並非係話來自所謂破碎家庭,父母對佢一直有督促監管,雖然佢只係讀到中三,但係亦都有正當嘅職業,同埋係一份比較上係唔太差嘅入息。佢亦唔係話欠債纍纍,搞到係無路可走。被告只係因為想結婚而參與販毒,令人係難以想像現時年輕人對毒品罪行嘅態度竟然係可以隨便到咁樣嘅情況。
以本案嘅毒品份量而考慮,判刑嘅起點應該係喺12至14年間。其實本案都有調高刑罰嘅理由,尤其係當被告人明顯係想銷毀證據,同埋係曾經抗拒警方嘅工作。但經過考慮之後,本席都係決定以較低嘅13年作為刑期嘅基準。雖然被告係喺挑選陪審員之前先至認罪,本席都係會畀佢全數三分一嘅減免,刑期方面會係減為八年八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睇唔到有其他有效嘅求情因素,但無論如何,希望被告人真係好似佢所講,係會改過,重新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