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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314 / 2018
[2019] HKFC 2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8年第1531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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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
呈請人 |
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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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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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瑞珊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19年10月1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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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中期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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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由女方(“呈請人”)向男方(“答辯人”)要求中期贍養費的申請。
2. 呈請人要求答辯人在每月的7號或之前向呈請人支付:
1. 每月$10,500作為家庭子女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及
2. 每月$1,000作為呈請人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
3. 答辯人則聲稱經濟困難,雖然最初曾經提議每月支付$6,000作為三名家庭子女在訟案待決期間的贍養費,但在聆訊當天,代表答辯人的何律師向法庭指出,答辯人一分錢也不再願意支付。
背景
4. 呈請人與答辯人於2005年5月24日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家庭子女,兩名年長的女兒分別現年13及11歲,而最小的兒子現年九歲。
5. 根據杜潔玲暫委法官在2019年6月14日頒發的命令,呈請人和答辯人獲批予三名家庭子女的共同管養權,而呈請人可得家庭子女的照顧及管束權,答辯人則可得合理探視權。
6. 雖然呈請人在2018年12月4日已經提出離婚申請,但直至今天,答辯人和呈請人仍然居住在一起。不過,代表呈請人的周律師指出,答辯人大部份時間是在國內的。
法律
7. 呈請人現時的中期贍養費申請是依據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3和5條提出的。條例有關部分節錄如下:
3. 在審訊離婚等訟案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就 ——
(a) 離婚的呈請或共同申請;或
(b) 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呈請,
法庭可命令婚姻的任何一方在法庭認為合理的期間內,向另一方作出法庭認為合理的定期付款作為贍養費,但該段期間開始之日不得早於提交呈請書或提出申請的日期,並須於該訟案裁定當日結束。
5. 在離婚等案件中對家庭子女的經濟給養
(1) ……在關於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可在下列時間作出第(2)款所述的任何一項或多項命令 ——
(a) 在批予離婚、婚姻無效或裁判分居判令之當時或之前作出,或在其後的任何時候作出;
(b) 如任何此等法律程序在審訊開始後即遭駁回,則隨即作出或在駁回法律程序後的一段合理期間內作出。
(2) 第(1)款所指的命令為 ——
(a)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向家庭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作出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
(b) 命令婚姻的一方按命令所指明的期間,就命令所指明的定期付款,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c) 命令婚姻的一方向該子女或為該子女的利益而向命令所指明的人,繳付命令所指明的整筆款額。
(3) 在不損害第(2)(c)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作出命令,規定為家庭子女的利益而繳付整筆款額予任何人,或規定繳付整筆款額予該子女,其目的可以是為了應付在根據本條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之前,由該子女合理招致或為了該子女的利益而合理招致的債務或開支。
(4) 根據本條為規定繳付整筆款額而作出的命令,可規定按命令所指明的款額分期繳付,亦可規定須就此等分期付款提供足令法庭滿意的保證。
(5) 法庭既有權憑藉第(1)(a)款在任何法律程序中作出命令,則法庭可不時行使該項權力;如法庭憑藉第(1)(b)款就子女作出命令,法庭可根據本條就該子女不時再作出命令。」
8. 從以往多個案例可見,法庭在考慮訟案待決期間贍養費或中期贍養費申請時,不會深入查究雙方的所有爭議事實,而只會以一個粗略的計算方式去考慮申請方在審訊前的臨時需要及支付方的支付能力,從而作出一個合理的臨時贍養費命令。由於這只是一個粗略的評估,因此不排除在日後的正式附屬濟助申請審訊時,如法庭發覺有關的臨時命令不合適,便會作出適當調整。 (有關原則可見於案例:如CYTS v LCK [2005]1 HKC 376; Wong Wai Chi, Susanna v Kim Min Sup, Mark,CACV 263/98,判決日期:1999年2月10日; LJ v LWHH (Maintenance Pending Suit) [2003] 3 HKC 455的第461頁第31段)。
呈請人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9. 呈請人現年41歲,是家庭主婦,剛開始領取綜援,每月大約$10,500。
10. 呈請人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列出的每月支出包括︰
一般開支
項目 |
金額 |
| 租金(租金現時為答辯人父親支付) |
3,000 |
| 按揭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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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現時由答辯人支付) |
1,000 |
| 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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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開支 |
4,5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800 |
| 汽車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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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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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傭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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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請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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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9,300 |
個人開支
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900 |
| 交通費 |
300 |
| 服裝/鞋費 |
3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300 |
| 娛樂費/禮物 |
300 |
| 假期消費 |
30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60 |
| 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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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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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期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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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養父母 |
2,000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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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請述明)手提電話 |
3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4,760 |
子女(三名)開支
| 項目 |
金額 |
| 學費 |
--- |
| 額外補習費 |
3,58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1,000 |
|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1,050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 娛樂費/禮物 |
300 |
| 假期消費 |
1,500 |
| 服裝費/鞋費 |
|
|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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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餐及零用錢 |
900 |
| 其他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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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看顧費(鐘點工人) |
5,500 |
| 校服費 |
500 |
其他(請述明) 手提電話月費 手提電話 上網費用 學校電子通告費用 |
400
600
158
1,907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8,395 |
答辯人的案情和現時的經濟狀況
11. 答辯人過往是保安員,扣除強積金供款後月入為$13,500,但答辯人聲稱自從2019年5月開始便失去工作了。
雙方爭議的事項
12. 雙方爭議的事項如下︰
1. 呈請人指稱答辯人沒有披露他的所有資產;
2. 雙方互相質疑對方賺取收入的能力;
3. 雙方亦互相質疑對方的合理開支。
答辯人是否已披露他所有資產
13. 呈請人主要是針對答辯人在廣州黃埔區的物業(“國內物業”),呈請人認為該物業有一定的價值及租值,因此有理由相信答辯人隱瞞了他真正的財政收入。答辯人則聲稱該物業的租金全部由他父親收取,因此他並不清楚該物業實際的租金有多少。
14. 本席認為今次聆訊只是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毋需裁定國內物業的租金(如有的話)是否屬於答辯人或答辯人的父親。本席相信,呈請人的代表律師會繼續發出問卷,讓答辯人披露更多關於他經濟狀況的資料。現階段,本席認同答辯人律師的書面陳詞所指,在處理中期贍養費的申請時,須考慮呈請人的合理需要及答辯人的支付能力。
雙方賺取收入的能力
15. 答辯人在誓章中聲稱,他在前僱主不跟他續約時,便決定到廣州與父母居住,休息一下。本席並不理解原因是什麼,但認為答辯人是有責任供養家庭子女的,因此本席會採用他之前的收入作為他的固定收入。
16. 至於呈請人一方也聲稱因為要照顧子女,故在2018年9月份辭去了她在火鍋店的工作,辭職前月薪為$14,000至$15,000。本席也不理解其中的原因。呈請人在2018年12月27日存檔的第一份誓章中,指出她在2015年已經開始全職工作,當時最小的兒子還只有五歲。本席認為家庭子女現均已長大,呈請人可以跟從前一樣聘請鐘點工人來照顧子女,從而全身投入工作,就算本席在中期贍養費申請無須考慮謀生能力,基於以下裁決,答辯人已再也沒有能力支付呈請人。本席不批准呈請人的個人中期贍養費申請。
17. 至於三名子女的開支,本席認同每個月$1,000的醫療牙齒護理費是太多了,只批准$500。假期消費及校服費也是太多了,子女看顧費及手提電話的項目須剔除,學校電子通告費用也須剔除,因為沒有呈上單據支持。
18. 以下是經本席修改後的數字︰
子女(三名)開支
| 項目 |
金額 |
批准金額 |
| 學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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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額外補習費 |
3,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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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書簿及文具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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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1,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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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0 |
500 |
| 娛樂費/禮物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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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期消費 |
1,500 |
1,000 |
| 服裝費/鞋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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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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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餐及零用錢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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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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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看顧費(鐘點工人) |
5,500 |
0 |
| 校服費 |
500 |
200 |
其他(請述明) 手提電話月費 手提電話 上網費用 學校電子通告費用 |
400
600
158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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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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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8,395 |
港幣$9,088 |
19. 針對答辯人的開支,假期消費的項目須剔除,供養父母的款項也須剔除,因為供養父母的責任不能凌駕在供養家庭子女之上。在刪除這兩項之後,答辯人的合理開支為$3,740.00,所以有能力支付$9,760.00。
20. 基於以上的原因,本席認同符合三名子女合理需要的每月費用為$9,088.00(呈請人個人開支及一般開支並未計算在內)。
21. 為方便計算,金額轉為整數位$9,000.00。答辯人須支付此筆款項$9,000.00。
頒令
22. 本席現頒令如下:
答辯人須支付呈請人三名子女的中期贍養費每月$9,000(每人$3,000)。上述款項須由2019年12月7日開始支付,隨後於每月第七天支付,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23. 呈請人提出的子女中期贍養費申請獲得批准,理應訟費歸於呈請人(包括已保留的訟費)。如雙方就訟費金額未能取得協議,則交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定。
呈請人:由周王律師事務務所周律師代表出庭
答辯人:由何穎恒律師行何律師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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