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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5165/2022
[2023] HKCFI 23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編號2022年第5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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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錦泉(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3年9月4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9月4日 |
| 頒下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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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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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破產人在2023年7月3日發出傳票,要求推翻受託人的決定。
2. 破產人申請,依照她在同日存檔誓章內聲稱的每月收入及支出數額,釐訂她的生活開支,以致她不須要每月向受託人繳付3,000元。
3. 本席在聆訊時聽罷雙方後,拒絕了破產人的申請。以下是判決理由。
適用的法律條文及原則
4. 破產人的申請是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 第83 條提出,該條例的內容如下:
「83. 針對受託人向法院上訴
破產人、任何債權人或任何其他人如因受託人的任何作為或決定而受屈,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確認、推翻或修改被申訴的作為或決定,並就此而作出其認為公正的命令。」
5. 第83條雖然賦予法庭權力去審察受託人執行職責時進行的行為,但是,這權力不是隨便運用的。一般而言,法庭不會干預受託人在管理產業上的日常運作。破產人亦無權過問受託人真誠地行使的酌情權或判斷上的錯誤。除非受託人的行為或決定是有悖常理或存在明顯錯誤,法庭不會作出干預。否則的話,在管理及變賣財產時,受託人將需事事向破產人交待,這會令受託人的工作變得不可能[1]。
討論
6. 於2023年1月10日,根據破產人本人於2022年9月23日提出的呈請,法庭頒發破產命令。
7. 破產人已婚,育有一名年幼兒子,與丈夫同住公共房屋。丈夫職業是建築工人。
8. 根據破產人提供的資料,她在2023年3月時淨月入是18,047元。而她聲稱她丈夫每月收入約20,000元,但開支方面每月供車7,500元,停車場費每月2,560元,保險及牌費等每月1,083元,交通費每月1,000元,加上其他雜項開支,以致她丈夫每月只能為家庭及幼兒付出5,210元,其他由破產人負責。
9. 破產人聲稱需要供養父母每月港幣6,000元。父母住在公共房屋,分別是52及50歲。父親職業是的士司機。破產人聲他每月淨收入是10,000元。母親是全職家庭主婦,亦負責照顧破產人的幼兒。破產人聲稱她父母每月入不敷支,差額是約6,000元,靠她供養幫補。
10. 根據受託人所說,而破產人亦沒有爭議,破產管理署之前評定破產人每月的合理開支為14,150元,而受托人在2023年5月2日與破產人會面後,評定她每月的合理開支是14,450元。同日,破產人簽訂供款同意書,同意在破產期間每月供款3,000元。
11. 受託人不同意破產人現在提出就每月合理開支及供款的修改,因為:
a. 破產人沒有提供任何文件,證明或支持她就他丈夫的收入、他丈夫供車等一切費用及他父親的收入的聲稱;
b. 破產人沒有提供任何資料,顯示他們有合理的需要擁有該車輛;
c. 客觀地看,一個的士司機的淨月入應該多於15,000元,破產人的聲稱指他父親淨月入只是10,000元是不可信的;
d. 破產人的丈夫應該合理地為家庭及幼兒付出每月多於只是5,210元;
e. 破產人現在聲稱的一些個人開支亦是高於合理的;及
f. 破產人沒有提供文件顯示她近期的每月收入。
12. 受託人雖然不同意破產人本申請,但表達他們保持開放的態度,若情況有所改變,又或破產人能提出確切的證據支持支出,受託人會重新考慮破產人的開支及供款金額。
13. 本席考慮過破產人提出的誓章及受託人提供的不同意原因,本席認為受託人不修改破產人在數月前同意的每月開支及供款的決定並沒有任何明顯錯誤,更沒有任何有悖常理的地方。
14. 基於上述所說,本席拒絶了破產人的傳票申請。受託人沒有訟費申請,所以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破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受託人:由李思行,周慧蘭律師事務所轉聘陳家琪大律師代表
[1] 有關破產人雷文儀 (Lay Man Yee Mary) 的事宜 HCB 13304/2002, unrep., 2008年8月8日, 第94段; 有關張晉旗的事宜HCB2665/2022, unrep., 11 July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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