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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99/2018
[2018] HKDC 14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4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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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谷敏兒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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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曉惠女士,由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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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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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2. 案情指於2017年11月16日,上午9時53分左右,被告人駕駛着一輛私家車左轉入美景街時,其左面車頭碰倒一名由車輛右方的行人過路處橫過馬路往車輛左方的一名年老途人,事件亦由另一名途人所目睹。
3. 從相片可見,左轉入美景街至傷者被撞倒約兩個被告人所駕駛之私家車車位距離。
4. 傷者所受傷勢,體檢顯示:—
(a) 右前胸壁觸痛;
(b) 鼻出血但按壓而受控;
(c) 翻身檢查:椎骨沒有移位脫落,直腸檢查證實肛門張力正常。
5. 傷者接受全身的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顯示兩邊上頷竇前壁、內側壁及外側壁破裂,以及兩邊翼內板和翼外板破裂,鼻竇亦見到有血。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34歲,未婚,中五程度。為一名倉務員,月入$20,000,沒定罪記錄。
7. 求情指,被告人只是左轉時被另一車輛阻了部份視線,因而導致意外。本席須指出,他左轉入美景街時若視線受阻,更應減慢車速,而不是看不到便假設前方沒障礙物及途人,更甚的是,被告人亦有時間及距離把車輛拉直。觀其距離,明顯地他沒有注意前方路面正有一行人在橫過馬路。
8. 但另一方面,本席亦留意到他並沒超速,沒有衝燈,那處不是斑馬線又或交通燈燈位位置,亦沒有醉酒駕駛,或是超越前車等令罪責加重之因素,因此,本席同意其危險駕駛屬於比較底層之類別。
9. 其社會服務令報告亦正面認罪,沒刑事定罪記錄,只有一項不小心駕駛定罪及數項輕微交通記錄,背景良好,有正當職業,勤奮,顧家。而不幸中之大幸為受害人亦已痊癒,沒有大礙。
10. 以本案之嚴重性及其個人背景而言,以服務令判處亦是恰當,考慮了所有因素,本席採納240小時服務令作判罰。
11. 另外,據法例規定,有一不少於2年之停牌令,辯方亦沒陳詞,考慮本案案情,2年停牌亦恰當,被告人亦需於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自費報讀駕駛改進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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