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1332
DCCC 896/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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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罪成(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不成立),但於審訊前已表明已承認此罪。另外,被告人亦承認了一項使用客貨車而該客貨車的貨艙與座位之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控罪二)。
案情
2. 簡而言之,被告人從長旺道與旺角道之交界讓路標記處右轉入旺角道及後撞到一名正在違例橫過旺角道之行車線上的行人。
3. 而就控罪二,被告人同意他的輕型貨車內的貨艙和座位間沒有固定保護隔板。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30歲,從事搬運工作,月入港幣18,000元。
5. 本案控罪而言,一般判以罰款亦已足夠反映其罪責,而本案之情節亦然,他只是沒有專注,並沒有任何加重罪責之因素存在。如超速,受酒精影響等。
6. 本席亦透過辯方大律師得知被告人之經濟狀況並沒大問題。
7. 控罪一,不小心駕駛,考慮到碰及途人及把途人弄傷,本席亦沒忽略被告人於排期時已願意承認不小心駕駛,在這些基礎下,罰款港幣3,000元。
8. 控罪二,罰款港幣600元。
9. 所有罰款均從擔保金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