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寶興
上訴法庭
[2019] HKCFI 1860
HCAL 191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9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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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在日期為2019年7月8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於2019年4月10日從上訴法庭收到的2016年10月14日判案書的中文翻譯本及2016年10月14日判案書的判決」。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移審令」。
3. 在日期為2019年7月8日的非宗教式誓詞中,申請人指稱上訴法庭在其日期為2016年10月14日的判案書中,出現了多處不可接受及違反法律原則的判決的情況。然而,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覆核上訴法庭的判決。無論如何,相對於原訟法庭來說,上訴法庭的判決是有約束力的。原訟法庭必須接受上訴法庭的判決。
4.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