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金元
賴建安
[2023] HKCFI 266
HCSA 38/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2年第38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39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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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判決書
1. 要獲得上訴許可,申請人鍾女士須按香港法例第338章第28(1)條《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指出審裁官如何超越其司法管轄權或犯上法律觀點上的錯誤。
2. 一般而言,處理上訴的法庭是不會推翻就著事實方面的決定, 除非申請人能證明原審的審裁官沒有考慮相關的證據、或考慮了不相關的證據、或因欠缺調查的緣故而引致不公。鍾女士沒有指出審裁官的裁定如何違反了前述的原則。無論是在申請表、其附件或書面陳詞,鍾女士只是不停重複地申訴她的案情,強調她的痛楚。
3. 此外,鍾女士指被告人由審裁官引導改口供。但正如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第47(3)及49段指出,鍾女士並沒有說明審裁官如何教導被告人更改哪一部分證供。因此指控不成立。在書面陳詞中,鍾女士仍沒有說清楚審裁官如何引導被告人改甚麼口供,以致影響案情或判決。
4. 由於鍾女士的申請不符合上文第1及第2段的要求,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申索人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呈交書面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