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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2/2017
[2018] HKDC 44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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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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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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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 SUNISA |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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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陳慶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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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曹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1] 至 [2] 有意圖而縱火(Arson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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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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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由大律師代表,在本席前坦白承認兩項簡稱「縱火」的罪名,罔顧他人的生命安全。
事發經過
2. 事實上,因不滿職員的服務質素,被告在事發當日下午的兩小時之內,先後向位於肇事公共屋邨內的議員辦事處和社會服務中心縱火。
3. 前者,被告先把內裡正燃燒著紙張的一個玻璃樽,掉到明顯沒有人士在內的辦事處門外,再從附近拾起垃圾碎紙和撕下牆上的海報,掉在一團,讓它們焚燒。被告逃走,留下現場紙品燃燒了大概十分鐘。消防員到場把火勢撲滅。事件中,辦事處的大門遭焚毀。
4. 後者,被告先到達附近正在開放、內裡正有職員工作的服務中心,再把塞在啤酒罐裡的報紙燃點,遂打開中心大門,將其掉進中心之內。更甚,被告從外緊握門把,確保大門關上了約一分鐘才離開現場,唯萬幸,火燄自行熄滅,事件可謂有驚無險,沒有人士受傷,沒有財物損失。
被告的個人資料和求情陳詞
5. 被告現年45歲,已婚,育有一名女兒,與丈夫三人同住案發屋邨內的一個單位之內。
6. 被告有兩項前科,曾「高空擲物」和「藏有攻擊性武器」,遭法庭判以短期監禁。
7. 兩個精神科報告均指,雖然被告多年前曾經試圖自殺,但她並沒有任何患有精神病的徵狀。另外,在縱火當天,她飲用了大量酒精類飲品。
考慮
8. 因為云云縱火案中的案情差別可以很大,上訴庭便不能就此類控罪頒下判刑指引。
9. 本席考慮了前者現場乃大廈的最低層,辦事處內明顯沒有職員工作,故此採用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至於後者的案情則較為嚴重,被告的罪咎較深,因為當時中心明顯正在開放,內裡更有職員工作,被告又從外手把門鎖一分鐘,疑阻礙內裡人士逃生,十分兇險,但事件中被告使用的燃燒物料只有紙張,沒有助燃劑或汽油,故本席將採用4年作為監禁起點。
10. 被告盡早認罪,應依例獲得三分之一的判罰扣減。
判刑
11. 就控罪一,被告判以兩年監禁,控罪二則32個月。考慮了「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一的監期中只有4個月與控罪二的分期執行。今天,被告被判以共3年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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