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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9/2023
[2024] HKDC 1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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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江華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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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本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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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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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 19(1)及(2)條。她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背景
2. 自香港政府提出《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相關立法建議後,反對該草案的示威人士開始在香港多區進行公眾活動或集會,其後事件更演變成多場暴動,且愈演愈烈。
3. 2019年11月11日開始,大批示威者進佔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大學一帶發生了暴動。警方在理工大學一帶設防,阻止其他示威人士進入理工大學和附近一帶的範圍。警方的佈防和理工大學事件在本案發生當日,即2019年11月18日仍然持續。(簡稱理大事件)
4. 在2019年11月11日至19日,理大事件期間,不同時段,有大批示威者分別在尖沙咀、佐敦、油麻地及/或旺角一帶聚集。警務處處長從未就前述地區的任何公眾集會活動收到舉行集會或舉行遊行的意向通知。
5. 政府及警方已在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不斷透過各大傳媒和社交平台(包括媒體的不同平台,如電視、電台、流動應用程式等)發放公告,告知公眾理大及九龍一帶的事態發展和執法情況,呼籲市民注意交通情況及不要造訪上述有關地區。
6. 理大事件發生期間,有人在網上透過討論區如通訊軟件,例如LIHKG討論區和Telegram等不同渠道,發起號稱「圍魏救趙」行動,呼籲其他人在2019年11月18日上街聚集,組成「戰線」「營救」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的「戰線」包括尖沙咀、佐敦一帶。
7. 2019年11月18日,油尖旺區彌敦道一帶的交通嚴重受阻。運輸署在當日約0400時已陸續封閉彌敦道不同的路段。彌敦道介乎咸美頓街及海防道(來回方向)在約1705時開始封閉。港鐵於同日0530時將紅磡站關閉,同日約1511時將尖沙咀站關閉,約1520時將油麻地站關閉,並約於1843時起所有列車不停佐敦站。
涉案暴動
8. 本案的暴動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控罪地點)。水警第二梯隊第四小隊在約1125時在九龍草地滾球會對出的一段柯士甸道設立封鎖線。該封鎖線與理大位於暢運道的出入口相距約450米。
9. 同日約1809時起約400名身穿黑衣及蒙面示威者集結於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的十字路口。眾人無視該小隊發出的多次驅散警告,用雨傘、膠水馬、垃圾車、及木板作掩護和築起陣地與該小隊對峙,及堵塞柯士甸道和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的行車路。期間示威者向該小隊不停投擲約100枚汽油彈和燃燒彈、綁有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玻璃瓶、磚頭、及不明液體,又向小隊方向不斷照射鐳射光束。馬路地面和店鋪大閘前方多處火光熊熊。小隊寡不敵眾,後退至柯士甸道與柯士甸路交界。
10. 同日約1859時有示威者闖入草地滾球會,在該會天台向下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擊中警長4110明火落到他身上。示威者見狀歡呼吶喊。
11. 同日約1841時被告人被攝得身穿黑色衫褲,戴著防毒面罩,雙手分別拿著大型膠樽和雨傘,與其他示威者在名苑酒家對出柯士甸道行車道蹲下,躲避催淚煙。隨後與其他示威者向警方封鎖線推進約6步,在麗斯中心交界點對出柯士甸道單膝跪下,此時示威者的防線與警方封鎖線距離僅約110米。期間示威者向該小隊投擲燃燒彈,封鎖線前多處火光熊熊。柯士甸道和覺士道上的示威者會合後,再一起推前至太極大廈和嘉碧大廈交界處,距離警方封鎖線僅約80米。期間有人大喊「死黑警」,又有示威者指揮眾人行動。
12. 雙方對峙一直持續。示威者沒有理會該小隊的多次驅散警告及催淚煙。約1924時銳武裝甲車抵達柯士甸道,與小隊一起向示威者方向推進,進行驅散和拘捕行動。約1925時警長4110在金門商業大廈外的柯士甸道行車路上拘捕被告人。是次行動連被告人共有三人被拘捕。
13. 事件中警長4110被燃燒彈擊中。上述路段及附近地面滿佈雨傘、磚頭、圍欄、垃圾車等雜物;附近路面有汽油彈引致的火焰及油污。附近地面被人用黑色噴漆噴上「天滅中共」,附近行人路的欄杆被拆毀。附近商舖及會所不能正常營業和運作。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稍後會再提及)。
被告人背景/求情陳述
14. 被告人剛滿21歲,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母親再婚,她與母親和一名哥哥同住,家庭經濟依賴綜援金,但她也有兼職幫補家庭開支。案發時不足17歲,中六畢業後入讀職員訓練局運動相關課程;之後加入了黃大仙足球隊,隨後入選香港U20代表,是一名運動員,也是一名足球教練,因為本案今年無緣出國集訓及失去入選大港隊的機會。
15. 母親、兩名哥哥、老師、足球教練、社工等等多人為她撰寫求情信。被告人是一名有特殊學習需要的學生,因為專注力不足,過度活躍和讀寫障礙,嚴重影響學業表現,但她積極學習態度正面及遵從教導,校內品行良得。有上進心及極具潛力,在體育和參與活動方面表現卓越。母親相信女兒已經深刻反省,意識到自己的過錯,非常後悔。兩位哥哥的觀察與母親一致,希望法庭予以輕判,給妹妹改過自身的機會,讓她能繼續自立自強,貢獻社會。
16. 她本人亦在求情信內表述明白控罪嚴重,候審期間不停反省當日的決定和行為,深感愧疚。感恩母親及家人對她的支持。在一眾教練鼓勵下,會繼續以成為港隊成員為目標。她心愛香港,即使身處外地集訓或旅遊也不會畏罪潛逃,希望法庭能念在她年少無知,誤交損友,從輕發落。
17. 事件中警方共拘捕了三人,當中兩人已潛逃,唯獨被告人勇於面對承擔罪責。被捕後警方准許她保釋。2020年3月12日警方撤銷她保釋,她以為事件已了結,但於2023年5月15日再次被拘捕並作出起訴。被告人並非帶領者,參與時間亦算短暫,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警長4110沒有受傷。被告人明白案件的嚴重性,已深切反省,重犯機會極微。她希望出獄後能夠重新出發,以成為港隊成員為目標為港爭光。懇請法庭予以最輕的刑期。
量刑
18. 暴動罪是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19. 在 HKSAR v Tang Ho Yin(鄧浩賢)[2019] 3 HKLRD 502,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見判案書第24段)。
20. 上訴庭在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案闡述了暴動罪判刑的一般原則並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不停致力維護法治這核心價值。因此,法律必須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寧受到保障,不會被暴力衝擊,否則法治便會受損。維護公共秩序有助提供一個安全及穩定的社會環境,讓個人行使權利,包括集會及言論自由之內的人權去表達想法及追求目標。為了保護公眾秩序不被暴力破壞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因此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要反映法庭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且向社會、市民、公眾清晰說明,法庭是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見判案書第73段)。
21. 上訴庭在梁天琦 案中考慮到多宗案例之後,在第79段列舉了12個判刑的考慮因素:—
「一般而言,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的暴力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同時在第80段重申上訴庭在楊家倫 案 [2018] HKCA 146中的評論,提醒下級法庭因為每宗暴動罪行所涉及的背景和案情都有差異,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在判刑時必須要引用適當的判刑原則,並且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判處適當的判刑。
22. 楊振權副庭長在楊家倫 案作出以下評論:—
「58. 同類罪行,但犯案背景和案情有別時,其他案件判刑的指導性作用不大。法庭必須引用適用的判刑原則,並根據個別案件的情況,定出適當的判刑。
59.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60.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61.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23. 同級法院的判決對本席並無約束力,但關連事件的判刑具參考價值。辯方援引多宗發生在同一天不同時段的暴動案件供本席參考,希望本席採納不多過三年為量刑起點。其中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威及其他 DCCC 234/2020 一案的暴動發生於同日下午一時,在加士居道,示威者人數共約200人,多人拿著金屬棒、磚頭和燃燒彈,有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和幾枚燃燒彈。案中無人受傷,除了路面及花槽有幾處小火,沒有其他財物損毀。視乎被告人的參與程度,林偉權法官以42及4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本席早前曾處理同日發生的其他社會事件,當天的暴動隨著時間越來越激烈。本案發生在下午6時至7時半,無論在人數、被投擲的汽油彈/燃燒彈、縱火的規模、造成的損毀的情況都較陳國威 一案更嚴重,且有警員被燃燒彈擊中,幸好警員穿了保護裝備沒有受傷。
24. 是次暴動發生在商住大廈林立和會社所在地段,期間示威者人數約400人,向警方不停投擲約100枚汽油彈和燃燒彈、綁有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玻璃瓶、磚頭、及不明液體,又向警方不斷照射鐳射光束。馬路地面和店鋪大閘前方多處火光熊熊。示威者投擲的汽油彈和其他破壞行為帶給現場人士,包括警員、路人、記者及附近的商戶和居民直接人身傷害及財物損失實際風險。事件中警長4110被燃燒彈擊中,明火落到他身上。上述路段及附近地面滿佈雨傘、磚頭、圍欄、垃圾車等雜物;附近路面有汽油彈引致的火焰及油污。
25. 控罪地點事後一片狼藉,行人路欄杆被拆毀,大量雜物被遺下,地面被人用黑色噴漆噴上「天滅中共」。附近商舖及會所不能正常營業和運作。這種種的損毁均對公共開支造成負擔,損失數目難以估計。
26. 本案情節嚴重,被告人戴著防毒面罩,身穿黑色衣物,與眾多黑衣、蒙面、撐傘、戴頭盔示威者一起與警方對峙,參與暴動不少於45分鐘。她必然清楚當時暴動的實況,知道示威者以人多勢眾,投擲多枚汽油彈,行使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及與警方對峙,但仍然加入增加暴動集結人群聲勢,致使暴動能持續下去。考慮了是次暴動的策劃和組織、規模和暴力程度、持續的時間、造成的影響和損失,及被告人參與程度,本席認為須要採納51個月為本案量刑起點。
27.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得1/3扣減。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本身並非減刑因素。上訴庭在楊家倫 一案中已指出,因暴動對社會造成的損害,須判處阻嚇性刑罰,故良好個人及家庭背景並非減刑因素。然而被告人犯案時不足17歲,除沒有任何刑事紀錄外,現已真誠省悟個人犯罪行為為社會帶來的損害,願意承擔罪責。考慮後酌情給予3個月扣減。她雖然有特殊學習需要,但一直積極學習、工作、生活,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候訊其間就足球運動積極刻苦訓練,受訓表現出色,代表香港出戰比賽,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2023年再次被拘捕後依然能勇於承擔,認真工作、受訓和生活,接納她已由一個衝動少年,蛻變成一個更成熟、有承擔的成年人,再酌情給予1個月扣減。不認為有進一步的減刑理由。
命令
28. 判處監禁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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