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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89/2023
[2023] HKDC 14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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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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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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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雨杰 ZHANG YUJI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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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黎啟陽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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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明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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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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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第一項搶劫罪。
2. 案情指出,姓梁的控方第一證人是旺角西洋菜南街一間日本料理的店主。
3. 大約於2022年8月,被告開始在該餐廳擔任兼職廚房助理。被告與餐廳並沒有簽訂書面僱傭合約。2022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在餐廳工作了兩至三天。
4. 2022年12月8日午夜左右,被告在餐廳下班,問控方第一證人借錢,但被拒絕。被告於是離去。
5. 2022年12月9日,被告到餐廳上班,理應在23:15時下班,但被告在23:30時左右仍然留在餐廳,聲稱他在等人。
6. 2022年12月10日凌晨0時40分左右,控方第一證人在餐廳收拾,被告走進廚房,拿著一把12吋菜刀出來。被告持刀走向控方第一證人,說「我而家打劫你,我真係冇辦法,希望你幫到我喇」。
7. 被告試圖扯住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反抗。被告右臂從後箍著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右手同時拿著菜刀。被告接著把控方第一證人拉向一張檯,再把她按在椅上,再次要求給錢。控方第一證人的眼鏡在糾纏期間損壞。
8. 其後,二人走到收銀處。控方第一證人從收銀機拿出現金港幣$5,000元交給被告。被告答應還錢。控方第一證人便寫下欠單,述明被告在2022年12月9日向控方第一證人借港幣$5,000元,並將於2023年2月28日前還款。被告在欠單上簽署和按下指模。
9. 2022年12月10日凌晨1時左右,被告透過微信聯絡控方第一證人,表示若向財務公司借到錢,便會還錢給控方第一證人。
10. 2022年12月11日,控方第一證人前往廣華醫院急症室求醫。檢查顯示,她左下胸及左上腹觸痛,左眼及左肘發紅。
11. 餐廳的閉路電視在2022年12月10日在凌晨12時40分左右開始拍攝的錄像:被告走進廚房。他拿著菜刀走出廚房。被告拿著菜刀與控方第一證人對話。被告扯著控方第一證人,右臂從後箍著她,右手同時拿著菜刀。菜刀非常接近控方第一證人的面部。被告把控方第一證人拉到閉路電視覆蓋不到的地方。被告及控方第一證人走到收銀處。控方第一證人在紙上寫字,然後把現金交給被告。
12. 2022年12月14日,警員在被告住所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警員搜查被告住所,檢獲一件灰色外套、一條灰色長褲及一對白色運動鞋。
13. 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下列事項:—
(a)被告向6至7間財務公司借了港幣約$120,000元賭博,陷入財政困難。在2022年12月9日開始,他在上述餐廳工作。
(b)犯案當日,被告嘗試再向財務公司借錢,但不成功。他其後返回餐廳,拿刀向控方第一證人借錢。
(c)被告把控方第一證人拉到一張檯,右手同時拿著菜刀。拉扯期間,控方第一證人眼鏡損壞。二人接著走到收銀機處。控方第一證人從收銀機拿出港幣$5,000元,交給被告。
(d)被告已經用上述港幣$5,000元償還財務公司債項。
(e)涉案的欠單由被告人簽署和按指模。
(f)在被告住所所檢獲的灰色外套、灰色長褲及白色運動鞋是被告犯案期間所穿著的衣物。
(g)被告認出用來犯案的菜刀。
(h)被告在餐廳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他本人及控方第一證人。
求情理由
14. 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他一早認罪。辯方說被告在內地出生,16歲來港定居,但被告難於適應香港生活。被告向財務公司借錢,債項達$120,000之多。被告因為財務公司追債而一時衝動犯案。辯方說被告並沒有預謀,亦是單獨行事。被告甚至簽了欠單給事主。被告從廚房取刀只是想嚇事主。
15. 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6. 16歲來港的被告不能夠適應香港的生活,在22歲那年干犯本案。被告從廚房取刀,亦向事主使用武力,致使事主眼鏡損壞,而事主亦受了輕傷。
17. 明顯地,被告亦有賭博的惡習,這使他債台高築。借錢渡日只會使被告自己深陷泥潭,更難脫離魔爪。
18. 不能夠適應香港生活、經濟拮据都不是犯案的原因或辯解。被告被捕前是兼職廚師,生活可以是艱難的,但只要腳踏實地,不好高騖遠,在香港並不是難於維生。
19.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對受害人受到不必要的精神上的傷害,亦使她受到損傷感到抱歉。被告亦使家人擔心,自己十分後悔。
20.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實質上,控方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21. 一般而言,持械行劫的刑期起點是5年,判刑亦會因案情的嚴重性而向上調。本案的事主受到輕傷,雖然並不是刀傷,但這可見大家的糾纏的情況。被告事後簽了欠單,以圖「證明」他借了$5,000元,但這只是自欺欺人的行徑。
22. 毫無疑問,被告用刀打劫的行為是愚蠢的。被告以為簽了欠單,答應還錢,更是另一層次的愚蠢。被告可能以為事主會息事寧人,不會報警。被告的財政深淵根本沒有解決。本案可算是被告的當頭棒喝,否則被告大有可能因被「財仔」的威逼追債而進一步鋌而走險,作奸犯科。
23. 被告在當日是放工之後,等到翌日的凌晨時分才犯案。這表示被告有一定程度的預謀性。而他從廚房取刀,再向事主說打劫,不是說借錢。幸好,被告並沒有真正使用刀傷害事主,否則後果更為嚴重,而被告會面對的刑責更加嚴重。
24. 在考慮到各項的因素,本席以5年半為起點。被告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44個月。本席不會頒下賠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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