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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8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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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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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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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梁碧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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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梁偉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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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Bobby Che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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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婉芝律師行律師Miss Wong Yuen Chi , Rayna,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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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協助罪犯(Assisting offen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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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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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兩被告人屬姊弟。他們承認事實上,在當日,即去年年底的一個星期一下午四時多,被告一(姐姐)在一輕鐵車廂內,伸手進入人家的袋口,並拿出一iPhone手提電話,之後逃離現場。惟事件驚動物主,物主與家人追捕姐姐,奈何期間遭被告二(弟弟)擋駕。
2. 事件驚動途人,途人成功截停被告一,最後在被告一身旁的花槽,撿獲iPhone手提電話。
3. 另一邊廂,被告二向警方承認,當時他故意協助姐姐逃離現場。
求情
4. 被告一現年38歲,是一寡婦,無業,靠綜援維生;被告二34歲,離婚,但孩子的撫養權交給太太。他亦是無業,靠綜援維生。
前科
5. 被告一共有35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3項乃盜竊或企圖盜竊,而該23項中,7項屬「扒竊」紀錄;被告二則有13項前科,7項屬盜竊或試圖盜竊,但沒有「扒竊」紀錄,亦沒有「協助罪犯」紀錄。
考慮及判刑
6. 法庭考慮了Ngo Van Huy案例([2005] 2 HKLRD 1)。因本案之「扒竊」事件與該案的極之相似,故法庭將採用該案的判刑原則。
7. 首先,就「扒竊」罪,法庭採用15個月監禁作為基本的判刑起點。法庭並不採用12個月,原因是當時被告人曾逃離現場。
8. 另外,法庭相信,現場環境人流較多。畢竟,當時是平日的下課時間,人流應眾多,交通應較繁忙。因此,法庭將判刑遞增3個月。
9. 再者,被告人擁有多項類似定罪紀錄,法庭因此再加9個月監禁,加強阻嚇力。故此,15加3加9等於27。但認罪的折扣須予以被告人。扣除三分一折扣後,法庭今天判處被告一共18個月監禁。
10. 至於被告二,明顯地,該控罪沒有任何判刑指引或案例,但根據法律條文及本法院的判刑上限,最高判監刑期為7年。因控罪不同,故其刑期不可,亦不應,與被告一的相提並論。
11. 最後,法庭採用6個月的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予以被告人三分一折扣後便變為4個月。但被告二的確有數月的監禁在身。故為「總刑期」起見,法庭判處4個月中只有3個月與現時所有刑期分期執行,即將3個月加上現時所有的刑期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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