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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306/2020
[2021] HKCA 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0年第306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18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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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Nguyen Thi D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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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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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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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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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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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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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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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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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1年3月2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5月28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21年1月12日作出判決[1],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的決定,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提出司法覆核,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在2021年3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1年3月15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遵從指示,在3月25日呈交了書面陳詞。本庭審閱了陳詞和相關文件,認為適宜以書面形式處理這申請,毋需舉行聆訊。
3.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她在2015年12月28日非法入境香港,並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入境事務處在2017年3月4日收到她提出的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送返越南,她丈夫的債主會因她丈夫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4.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11月30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對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8月24日駁回她的上訴。
5. 2018年9月4日申請人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在2020年7月14日拒絕了她的申請。
6. 2020年7月27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她同意上訴法庭以書面形式處理上訴毋需口頭聆訊,上訴法庭於2021年1月12日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
7. 申請人在2021年3月12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及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的原因,但她並無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
分析及裁決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4(2)條,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必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根據第24(5)條,上訴法庭有權延長提出申請上訴許可的時限。法庭只會在有充份的合理理由之情況下,才會延展時限。一般而言,法庭會考慮延誤的時間、延誤的理由、上訴的成功機會以及批准延展時限會否導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損(見Re Rajaram Razeena [2019] HKCA 959).
10.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1. 申請人逾期提出這申請,她在誓章解釋,她收到判案書的信打開看時已經太遲,不知怎樣好,所以逾期提出申請。法庭在2021年1月12日將判案書郵寄給申請人,她在上訴許可申請限期届滿之後,逾期超過一個月才提出申請,她並沒有明確表示,在甚麽時候才收到判案書。本庭認為申請人沒有充份的理由,致使法庭該延展申請時限。
12. 再者,即使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在限期内提出,也沒有成功機會。她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她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她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撤銷申請人在2021年3月12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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