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79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98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葉瑋璣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關惠明律師行律師關惠明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23.9克固體,含20.7克可卡因。
案情
2. 2016年6月9日凌晨一時許,警員見到被告人在大埔沙埔仔村信箱附近表現可疑,被告人曾走近村口信箱所在,伸手入一信箱,然後將該信箱門鎖好,稍後離開,不過不久又再折回,他還曾和一名女士遇上,警員最後截停被告人,在他手上找到兩部手提電話,在他身上找到一千四百多元港幣,在他褲袋找到四條鎖匙。警員用鎖匙嘗試打開村口眾多信箱,在過程中,被告人自動向警員說出他早前打開過的是859號信箱,警員於是打開該859號信箱,最終找到一袋毒品,即23.9克固體,含20.7克可卡因。
3.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管有該袋毒品,他對警員說他買回來。稍後,被告人再對警方調查人員說,他是一名裝修工人,月入20,000元,他說自己不懂得如何使用可卡因毒品。
4. 警方估計,涉案的可卡因毒品市面價值為三萬六千多元。
5.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全數毒品作販運,他說他當時把毒品暫時放在信箱,等待一名人士來接取。
案底
6. 被告人現年28歲,2004年至2015年有七次定罪紀錄,2011年那兩次涉及管有危險藥物,他被送進戒毒所。
求情
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個人資料書上說的都是正確的資料。律師指,被告人教育程度只有中一,他和父母同住,就是住在案發所在的大埔沙埔仔村。被告人是一名油漆工人,月入大約萬五元。律師指,被告人受朋友影響而犯事,現已後悔,希望法庭輕判,打算重新做人。律師指,被告人在當晚和警方十分合作,自動說出毒品藏在那個859號信箱,被告人在庭上亦坦白承認控罪,律師希望法庭盡量對被告人輕判。
判刑
8. 販運可卡因的罪責等同販運海洛英,劉德明案訂下的判刑指引適用,即販運純度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此類毒品,判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被告人承認管有全數20.7克可卡因(以純度計)作販運用途,本席認為原本的判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即69個月)監禁。不過,本席同意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在被捕當晚和警方充分合作,他在庭上亦坦白說出當時案發的情況,即他當時是將毒品暫放在郵箱,等待別人來接取,本席因此將原本的69個月判刑起點減低至66個月。被告人認罪,此案不需排期審訊,所以根據最新的吳文南案(CACC 418/2014),被告人亦可得到三分一的認罪扣減,本席就被告人承認的販運危險藥物罪,判他入獄4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