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光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192/201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19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87號)
______________
判 案 理 由 書
1. 上訴人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他被判處即時監禁7 天,罰款 $3000。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 案情撮要指事發當天,上訴人及其妻子往一茶樓用膳。其間,上訴人與一名女侍應 (受害人) 因服務問題發生爭吵,上訴人掌摑受害人。
3. 裁判官判刑時指上訴人的行為,雖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嚴重的傷害,但受害人在大庭廣眾之下被掌摑,其左臉因而紅腫及觸痛,是對其職業及女性的身份極大的侮辱。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應接受一短期監禁,以收阻嚇之效,也令社會大眾知道法庭不會姑息此等行為,不能稍有不滿便訴諸暴力。
4. 在考慮到上訴人的年紀及過往沒有刑事記錄等因素後,裁判官以10 天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而下調至7 天,另罰款 $3000。
5. 上訴人的作為雖然不對,但是他年過半百,過往沒有任何刑事記錄,無容置疑本案是在一時氣憤下作出,可說是一獨立事件。另外,上訴人被拘捕後,他隨即向警員承認罪責。
6. 裁判官在作出量刑時,以一公職人員被襲案及一多人向酒樓侍應拳打腳踢案,兩宗案例作量刑參考,這似乎與本案案情不太相符。另外,裁判官在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時,亦沒有充分解釋為何須同時處以經濟上的懲罰,這也不太理想。
7. 在考慮所有情況後,本席信納7 天的即時監禁可以緩刑24 個月的方式處理,這緩刑令可警醒上訴人不能隨意使用武力。至於原有的罰款,則維持不變。除此之外,上訴人亦同意作出賠償,本席亦頒令他須繳付 $5000賠償予受害人。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江偉强張振邦律師行轉聘潘志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