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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8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及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82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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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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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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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彭辛錦
(PANG SUN KAM AUGUST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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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2012年6月1日 |
| 判決日期:2012年 6月 1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2012年6月21日 |
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455章)第 25(1) 及 (3) 條,他被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裁定罪名成立及被判監兩年。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及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本席批准保釋申請,理由如下。
2. 周法官裁定申請人罪名成立是依賴申請人與廉政公署調查人員會面紀錄中所作出的招認。周法官說她給予該招認絕對比重及裁定控方在本案中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其實,根據該會面紀錄內容,申請人是提供了其開脫罪名的理由:有關的交易是由他介紹給同案的第一被告人,故此申請人的公司是應該獲得該筆交易的佣金。多名控方證人的證供亦支持這說法。
3. 本庭認為申請人具有充分的上訴理由,故此他是符合申請上訴保釋的條件。無論如何,申請人的刑期只是兩年,如果他繼續服刑的話,將來他上訴成功就會對他造成不公。
4.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批准上訴保釋申請。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伍淑娟代表。 |
| 申請人: |
由劉林陳律師行轉聘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及陳志輝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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