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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2/2024
[2025] HKDC 9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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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鍾詠詩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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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政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 |
| 控罪: |
企圖販運危險藥物(Attempting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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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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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和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及159J條。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控罪所涉危險藥物為20,506克草本形態的大麻。
案情
3. 2023年10月25日,海關人員在青衣辦事處驗貨場檢查了一個從溫哥華入境香港的海運貨櫃,涉案貨櫃報稱載有十五板空氣壓縮機。經海關人員檢驗,發現貨櫃載有十五個木箱,每個木箱內有一個空氣壓縮機,而在壓縮機內藏有多個膠袋,載有危險藥物,十五個木箱中有一個木箱(以下簡稱「該木箱」)內藏四十三個膠包,共載有本案的20,506克草本大麻。
4. 海關人員進行監控遞送行動,貨物代理公司被要求將相關貨物運送至鴻圖國際儲運有關公司,在元朗夏村路的一個倉庫作儲存等候處理指示。其後,志新港龍貨運有限公司接到指示,從鴻圖的倉庫提取該木箱送往屯門屯子圍32號1樓,而訂單說明收貨人為被告。
5. 志新港龍貨運有限公司於2023年11月3日將該木箱送往屯門屯子圍,被告確認自己是該木箱的收貨人,並且在單據簽署確認收貨。之後被告被海關人員觀察到在該木箱周圍徘徊,並且嘗試用鎖匙撬開木箱。關員截停和拘捕了被告。被告的流動電話被撿獲,當中的WhatsApp訊息顯示被告知道該木箱內有大麻。
6. 案中的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為港幣3,486,020元。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7. 被告現年24歲,他報稱曾經於2023年在物流公司擔任快遞員,每月收入約港幣18,000元。他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三項涉及盜竊罪,判刑日期為2015年12月28日,當時被告被判感化令;第四項是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的紀錄,日期為2016年5月5日,當時被告被判勞教中心中令。
8. 辯方指被告犯案是因為經濟因素,以及需要照顧祖母,但同意這並不是減刑理由。辯方的陳詞是,根據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LRD 1329的上訴庭判刑指引,販運多於15,000克的草本大麻刑期為66至96個月的監禁。辯方同意,就本案涉及總重量為20,506克的草本大麻,根據量刑指引,量刑基準應為71.5個月監禁。被告及早認罪,應得三分一刑期扣減。
9. 就「跨國性」這個加刑因素方面,辯方倚賴HKSAR v Ali Qasim CACC 332/2018第27段,並指出:本案的被告不涉及輸入藏了大麻的空氣壓縮器,所有船務文件均與他無關,他只是在散發該十五箱的其中一個木箱的接手人,證據上他並不是協助輸入該批大麻的一份子。
10. 另外,上訴庭於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說明,販運毒品案的量刑指引是適用於販運毒品架構中的最低層次的犯案者,例如運送或倉存,本案被告的角色是最低層的犯案者。
判刑
11. 本案涉及被告企圖販運20,506克草本形能的大麻,根據上訴庭在Nguyen Thang Loi訂下的量刑指引,適當的量刑起點為71.5個月監禁。本席同意本案沒有跨境犯罪或其他加刑因素,被告只是在散發相關貨櫃內的毒品的接手人,他亦沒有同類案底。基於被告認罪,刑期下調三分一至47個月監禁。除了被告認罪外,本案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進一步下調。因此,被告被判4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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