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智宏, 陸俊聲
DCCC 53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5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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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相關第二被告)
控罪及案情
1. 2013年3月1日晚上,警察在荃灣街巿一帶進行掃毒行動,有一輛私家車停泊在街巿街53號外面,第一被告坐在司機座位,第二被告坐在前排乘客座位,警察搜查二人。第一被告的褲袋內有一個紙袋,載有內含0.20克氯胺酮的0.24克粉末,第一被告就此被控管有毒品(第一項控罪)。
2. 第二被告的外套內有一個膠袋,內有5個膠袋共載有內含10.98克氯胺酮的13.58克粉末,經拘捕及警誡後,第二被告說是替某人保管,稍後會在荃灣出售,第二被告就此被控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第二項控罪)。警方估計第二被告這批毒品巿值超過$1,600。
背景及求情
3. 第二被告現年21歲,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中學程度,其後完成展藝導遊課程,母親患上心臟病、血壓高及糖尿病,父親並積下不少賭債,家中經濟拮据,第二被告任勞力工人,入息有限,仍定時給予家用,今次犯案是為了代父還錢,尚未成事便被拘捕。他的母親、外公、外婆、姨姨及女友為他寫求情信,均稱讚他孝順、善良及有責任感。
販毒判刑指引
4. 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者刑期為2至4年監禁,販運10至50克者刑期為4至6年監禁。
本案判刑
5. 本席以4年作為量刑基準,第二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2年8個月(即3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