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UNG KA CHUN (張家俊)
香港特別行政區
CACC 226/2016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不服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6年第226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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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庭判案理由書:
1. 2014年3月11日,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以淨含毒量計138.24克的‘冰’,被原審法官(陳慶偉法官)判囚7年4個月。
2. 2016年7月20日,申請人以曾協助執法當局為由對他的判刑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3. 答辯方不反對申請人的申請。
4. 本庭在閱卷及聽取過雙方陳詞後認同答辯方的立場。
5. 本庭批准申請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並視之為正式的上訴及裁定該上訴得直。本庭下令,申請人的原有刑期撤銷,改判入獄5年6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女士代表
申請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黎建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