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樂勤, 潘一丁
[2026] HKDC 162
DCCC 1193/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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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案情
1. 郭先生(下稱“PW1”)、第一被告(下稱“D1”)及第二被告(下稱“D2”)共3人,一起合租一個位於荃灣汀九的單位(下稱“該單位”)。3人居住在該單位不久之後,便因家務和租務問題起爭執。
2. 2023年6月29日凌晨,PW1返回單位,發現睡房木門的鎖匙孔被一些白色膠充塞和覆蓋,以致無法使用鎖匙打開睡房門。D1及D2其後被警方拘捕,並且承認他們使用白色膠充塞和覆蓋PW1的睡房門鎖,一同有意圖地損壞該門鎖。
3. D1及D2共同被控1項刑事損壞(控罪3),他們承認控罪,同意案情。他們面對的其餘控罪,則在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背景及求情
4. D1及D2在案發的時候年紀尚輕,只有18歲,事件不涉及恐嚇或追債等情節,只是源於他們及PW1的相處出了問題,他們希望藉着作弄PW1,從而提早退租。
5. 案發時,D1及D2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量刑
6. D1及D2年紀尚輕,案發時都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亦坦白認罪,顯示出悔意,加上案件情節相對輕微,本席曾考慮以感化方式處理,但案發是2023年6月,已經是2年多前舊事,現在他們已超過21歲,看來已較案發時成熟,而他們更因本案曾被還押約5個月,本席認為他們現在必然明白犯罪可以帶來嚴重後果;此外,D1早前更因其他案件被判接受感化,如果本案不是因為尚有其他控罪,相信早已在裁判法院處理,而D1在本案的量刑亦可能與另外的案件判處同期的感化令。
7. 綜合所有情況,本席認為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就控罪3,本席下令2名被告各罰款2,000元,由擔保金當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