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385/2024
[2025] HKCFI 18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38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4年第1308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25年2月28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2月28日 |
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_________________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上訴人被判監3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24年3月2日在香港新界港鐵上水站近D1出口之小販攤檔偷竊一盒梨,而上述物品為控方第二證人鄭桂妃的財產。雙方同意控方第二證人在案發地點於2023年起賣生果,於2024年3月2日,控方第一證人張淑琼致電控方第二證人指看見一名男子於案發地點 (即鄭桂妃的檔口) 拿走一個箱,然後離開。控方第二證人回到案發地點後發覺一個箱不見了,不久之後上訴人返回現場,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與上訴人發生爭執,最後事件報警處理。
3. 案發地點是有閉路電視監察的行人路,片段為證物P2,截圖相片為證物P2A (1) 至 (17)。上訴人亦於警察記事冊內的補錄警誡供詞及一份警誡供詞分別呈堂為證物P3及P4,其警誡供詞均是上訴人自願作出的準確紀錄。辯方表明上訴人承認當天有攞走一個紙皮箱,但箱內並沒有梨,上訴人不爭議他的身分。
控辯雙方案情撮要
4.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她發現上訴人在生果檔用兩隻手「托住」一個箱出來,箱上面有logo寫住「秋月梨」。她觀察上訴人的舉動,上訴人將箱搬回自己檔位後面一個用帆布遮住的欄,幾分鐘後,上訴人又再「托」出該箱放到自己檔的檯下。上訴人用鎅刀����開該箱,控方證人看見上訴人將箱內的梨逐個逐個拿起裝進黑色大垃圾袋內,上訴人再用多一個黑色垃圾袋裝起裝著梨的黑色垃圾袋,然後把裝著梨的袋抬到上訴人的單車後車籃內。上訴人之後將一個空的箱掉到大樹底下,然後騎單車離開。控方第一證人通知控方第二證人有人拿了她的梨。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作供承認他拿走一個紙皮箱,但箱當時是空的,箱內並沒有梨。上訴人指出在案發時他需要一個箱來寫廣告。上訴人指從生果檔拿箱時,當時沒有膠紙封住,箱只是「冚住」,因為有帆布「冚住」,所以要用兩隻手「逗出嚟」。
裁判官的裁斷
6. 就辯方指控方第一證人不是中立證人,亦承認同行如敵國,和與上訴人之間因客人問題發生過爭執,亦有叫黑社會騷擾上訴人,但是辯方根本並沒有任何實質證據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曾經對上訴人做過甚麼事情。而辯方亦指出上訴人於案發當天下午四時在上水警署落口供時說「思疑佢拆箱,將啲梨放入個黑色膠袋,但因為男人張檯阻住我部分視線,所以我冇親眼確認到佢係擺啲梨落膠袋。」但他作供改口稱「見到啲梨逐個逐個擺入袋」。控方第一證人解釋不知道「思疑」是甚麼,但有講「一定係梨」。裁判官認為她的解釋合理,「思疑」是警員在會面紀錄時經常使用字眼,平常人並不會這樣說。
7. 除了「思疑」之外,控方第一證人亦解釋「並無親眼看見唔代表我冇睇到,因為有一條罅我望落去,個梨有白色紙包住。」而辯方亦指控方第一證人聲稱距離兩米觀察上訴人幾分鐘,看到箱是封住的,但片段所顯示控方第一證人明顯視線跟住上訴人,甚至有回眸,控方第一證人是有觀察上訴人的行為。
8. 整體而言,裁判官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合情合理、清楚、直接。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與閉路電視片段P2吻合,有關片段亦確實看到上訴人檔口之間有一條罅隙,在片段也隱約看到上訴人當時的動作及行為。
9. 裁判官亦細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不合邏輯、有違常理、自相矛盾。而有關其警誡供詞是混合式供詞,裁判官考慮後認為就上訴人開脫性的部分不給予任何比重。而就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指出就為何需要一個箱,上訴人於警誡下解釋要用箱寫下字,但庭上作供卻表示用來賣廣告。其警誡供詞是詳盡的供詞,從來沒有提及過此箱要來寫廣告,而假若上訴人真的要用紙箱寫廣告,他為甚麼拿起紙箱之後不是立即����開它寫字,而是將箱放在自己檔口後面的帆布下面。
10. 上訴人於庭上作供時指當時紙箱在生果檔內是有一些防雨的布蓋著了七成,但警誡供詞內,他聲稱紙箱是從生果檔用帆布蓋住對出的位置拎到的,他指出並非檯底拿出,而是生果檔對出的旁邊拿起,顯然是自相矛盾。而上訴人作供時亦表示箱從生果檔拿出來時並沒有膠紙封實,只是「冚住」,但從片段09:56:06可清楚看見上訴人拿箱的方向,假若真的沒有膠紙封著或只是「冚著」,箱的紙皮必然會打開,蹺起,或會見到移動等等,但如片段10:07:27,有關片段顯然看見上訴人一開始拿箱時候與最後棄置該箱時候的動作明顯並不一樣,開始時明顯是用雙手抽著箱,到最後可以單手輕鬆棄置。
11. 上訴人解釋沒有將一袋梨放進黑色袋內,而是將自己背囊放進去。首先,影片看不到任何背囊,而上訴人說法是要保護電話卡被雨淋濕而放進背囊進袋內,有違常理,電話卡放在背囊內理應已經可以防雨,何需再放在膠袋內。
12. 綜合以上原因,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3. 本案爭議點在於上訴人拿的箱內是否有梨,但根據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案發前六天最後一次開鋪時有四箱梨放在相片P2A (16) 位置,未開封,每箱有二十個,案發後只剩三箱。而從閉路電視可見有關的箱放著的位置並不是路人隨手可得的,而要首先弄開帆布,再拿出來才可以。在片段中看見上訴人需要一些時間才能拿出來。
14. 裁判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的作供指出她從上訴人的檔口空隙看到上訴人逐個逐個梨放入黑色膠袋中,因此,裁定上訴人此控罪罪名成立。
15. 上訴人不服定罪,但並無提交任何上訴理由。
答辯人的陳詞
16. 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對此案的事實裁定和對證人的評估未有犯錯,沒有不合情理、不合邏輯之處。對於辯方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據,裁判官亦已仔細分析過,認為批評並不合理,她的證供跟閉路電視片段P2吻合,她的證供亦是有獨立證據所支持。答辯方認為法院經分析後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並無不妥之處。裁判官已信納他們的證供道出了真相及真實,給予全部比重。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因此,上訴應被駁回。
本席的考慮
17. 根據終審法院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的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他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的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8. 首先,本席亦有機會詳細及反復觀看相關片段。
| 時間 |
描述 |
| 09:53:26 |
上訴人離開自己攤檔,行去附近有紙皮蓋著無人看管的雜物處 |
| 09:53:48 |
上訴人揭開紙皮 |
| 09:54:08 |
上訴人返回自己攤檔 |
| 09:54:35 |
上訴人再離開攤檔到該紙皮蓋著的地方 |
| 09:55:16 |
上訴人再次揭起紙皮 |
| 09:55:57 |
上訴人雙手從紙皮下拿出紙箱,行往自己攤檔 |
| 09:56:17 |
上訴人把該紙箱放入其攤檔後面帆布下的地方 |
| 09:57:11 |
上訴人用黑色垃圾袋包裹該紙箱 |
| 09:59:17 |
上訴人把黑色袋包著的紙皮箱移到自己攤檔下 |
| 10:04:12 |
上訴人開始整理自己攤檔下紙箱下的東西 |
| 10:05:50 |
上訴人拿起一袋梨放入垃圾袋 |
| 10:06:09 |
上訴人把垃圾袋連紙箱內的物品放入單車籃內 |
| 10:07:28 |
上訴人拿著空箱離開 |
| 10:07:55 |
上訴人返回攤檔,沒有拿著任何東西 |
| 10:11:55 |
上訴人騎單車離開 |
19. 首先,從片段所見,其實上訴人亦不爭議他離開其攤檔行往附近有帆布蓋著的地方揭起紙皮,然後雙手拿出一箱物品。上訴人爭議並指出該紙箱是空的,也沒有膠紙封著。可是,從片段所見,上訴人要用雙手拿出該紙箱,其後更把紙箱拿回其攤檔放入帆布下遮蓋,後來又用黑色垃圾袋包裹著。明顯地,從上訴人的手部動作亦可看出該紙箱並非是空的。若如上訴人所聲稱只是用紙箱手寫廣告,但他竟把紙箱搬來搬去及遮蓋,更用垃圾袋包裹著,明顯地並非用紙箱來賣廣告此用途。
20. 再者,其實從片段可見,其攤檔的罅隙已可看見他的手部有動作在整理,其後更拿出一袋梨 (片段時間10:05:50) 放入垃圾袋內,再放入其單車籃內,之後更把空紙箱拿走,再騎單車離開。案中無論片段的顯示與及目撃證人的證供已可毫無合理疑點地指向上訴人確實在盜竊該載著梨的紙箱。
21.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席前所有證供、證據,亦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上訴人干犯此控罪。因此,定罪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人須予即時服刑。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琅天女士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