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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1/2023
[2025] HKCFI 52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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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2日 |
| 判決日期: |
2025年11月10日 |
判決書
1. 在聽過申請人的前任代表大律師趙大律師的證供,審閱過呈堂的誓章和附上的文件後,本席拒絕批准申請人改變答辯的申請,理由如下:
2. 在聆訊時,趙大律師沒有被爭議的證供顯示,他第一次會見申請人是在2022年8月26日,當天他向申請人清楚解釋其所面對控罪,即「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和交替控罪「販運危險藥物」罪的罪行元素。就「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趙大律師表示他曾向申請人解釋什麼構成「串謀」,即申請人與其他人有一個共識或協議去販運毒品;其次,申請人亦需要知道販運的物品是毒品;除此之外,申請人亦需要具有犯罪的意圖,至於實際是否達到干犯販賣毒品並不重要。趙大律師亦向申請人講及「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定義。在此次申請中,趙大律師講及的第二點尤為重要。
3. 從申請人與律師團隊開畢會議後所簽署的會議紀錄看到,申請人確認律師團隊已向他解釋兩項控罪的罪名。
4. 申請人現指稱他在被拘捕那天實際上是替「老闆」運送狗糧,他亦是如此相信的,他在被拘捕時已經告訴了警員。在搜屋期間,警員找到更多的危險藥物,申請人重申並不知情,但卻遭警員毆打。返抵警署之後,申請人進一步遭警員威逼利誘,最終承認當時是替他人運送危險藥物。
5. 趙大律師在誓章和庭上指出,申請人從沒有向他表示過涉案當天所販運的物品是狗糧,亦從沒有指出他遭警員威逼利誘毆打恐嚇。申請人只是指錄影會面的內容部份並不準確,因為部份答案是他捏造出來的。
6. 申請人在2022年8月26日,11月11日給予其律師團隊的指示是他需要時間考慮答辯。2023年2月6日,申請人經過長達6個月考慮後,決定承認控罪,他更要求律師團隊向控方表示可向警方提供「無損權益口供」,以作減刑之用。就此點,這與申請人在誓章中表示他在第一次會面時,便告訴律師團隊打算承認控罪不符。實際上,本席相信申請人意欲以此作為藉口,解釋他為何沒有向律師團隊講述販賣的是狗糧。
7. 2023年5月5日,趙大律師指曾向申請人讀出案情撮要,撮要尾段亦講及申請人非法販運毒品,更進一步列出毒品便是可卡因。
8. 基於以上這些不爭議證供,本席信納申請人是完全在獲告知罪行的元素,尤其是他需要知道販運的是危險藥物,經過深思熟慮後,才作出承認控罪的決定的。
9. 另外,申請人在2023年7月4日交給了其律師團隊兩份求情信的草稿,一份是希望呈交給負責量刑的法官,另一份則給予Father John(即Father Wotherspoon)。兩份草稿顯示申請人不單沒有講及販運的是狗糧,他更知道干犯刑法的後果,並為此感到內疚。若申請人相信他所處理的是狗糧,那麼申請人在信中所提及內疚和罪惡感便顯得完全不合常理。本席相信一般市民都曾在市面上遇過或看過部份寵物店是會售賣狗糧的,客觀和合理的人士均不會認為販賣狗糧是違法的事吧。當申請人被問及為何他認為販運狗糧需坐牢10多年,正如他在求情草稿中所述時,基本上申請人需苦思良久也未能說出令人滿意的答案。
10. 申請人在庭上也表示他已經不太記得律師團隊如何兩次向他解釋有關罪名的內容;也表示在決定承認控罪後才接觸到懂得法律知識的囚友因而改變承認控罪的意願。在聽過申請人在庭上所述的證供後;本席拒予接納。他在庭上所述與律師團隊所講及事情發生經過不同,也與他簽署確認給予律師團隊的指示有明顯差異。
11. 申請人在2024年7月23日才向律師團隊作出決定,要求推翻認罪答辯的。從所有的證供和證據看到,申請人這次推翻答辯的申請,只是希望能逃避法律責任而矣。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江柏廉代表
辯方: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鄧兆文律師行延聘阮偉明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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