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申請:, SECRETARY FOR JUSTICE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DIRECTOR OF SOCIAL WELFARE
[2026] HKCFI 4262
HCB 1222/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3年第1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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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 這是債務人於2026年6月2日送交法庭存檔的傳票(「該傳票」),要求法庭准許債務人逾期提交上訴通知書。有關的上訴議題是,2023年6月20日許聆案官在聆聽呈請人代表律師陳詞及債務人親自陳述後頒布的破產令(「該破產令」)。
2. 上訴逾期差不多三年,債務人解釋他明白及需要接受破產令。但現在已踏入第四年, 他才認為需要表達對該破產令的不滿, 本席認為這不是可接納的解釋。
3. 該破產令的呈請債項是有關HCMP 1717/2015,CACV 157/2016 ,HCMP 1024/2018及CACV 574/2019的訟費命令。債務人解說他曾就上述的訟費命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但終審法院認為他的上訴鎖碎無聊。另外, 根據債務人於2026年7月20日呈交的書面陳詞(於口頭陳詞重複),債務人認為這些案件是一些騙案、政府的預謀及佈局,亦提出很多事實的爭議,認為沒有終審法院的判令,律政司不能稱自己為勝訴方。本席審閱附載在書面陳詞的文件或「證據」,假設將書面陳詞當作草擬上訴通知書來理解,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上訴成功的機會。
總結
4. 因此,本席拒絕該傳票, 債務人須支付訟費HK$12,000。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呈請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嘉琪代表
破産管理署署長: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