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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50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5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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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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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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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嘉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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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Margaret La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焯勝律師事務所律師Mr Charles WONG,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
[3]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Driving without a valid driving licence)
[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5] 使用未領牌車輛(Us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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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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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了控罪一至五。
案情
控罪二
2. 2012年2月8日早上,警察見到一輛私家車的車牌號碼,與行車證上顯示登記號碼不同,所以埋伏等候。稍後,被告與一名女子來到這輛車輛,警察把他們截停,並從被告身上找到這架車的車匙。
3. 警誡下,被告說,三個星期前向阿聰借了這架車,他知道這輛車顯示的車牌號碼是假的,這是由於車輛的行車證已過了期,這架車是他昨天駕駛來這裡的。
控罪一
4. 被告在進一步警誡下,更說出他是駕駛這一車輛來運送「冰」毒,而且車上有「冰」毒。
5. 警察在車上,搜出了五包總重2.35克內含2.33克的「冰」毒。
6. 警誡下,被告說毒品是昨天從阿聰取得,他正等候電話指示,把毒品運送給別人。
控罪五
7. 這架車的登記車主無法找到,這架車的行車證在2011年6月17日已過期。
控罪三及四
8. 在相關時候,被告沒有駕駛執照,亦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車輛。
9. 毒品的估計市值是1,350元。
背景及求情
10. 被告現年26歲,未婚,與祖父母同住。他的背景乏善足陳。被告有十二次刑事紀錄,在2007年2月,曾經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他更加有四次沒有保險駕駛車輛的紀錄,多次被取消駕駛資格。上一次刑事紀錄是2012年5月18日,因危險駕駛、停牌期間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之下,被判進入戒毒所以及停牌共兩年。
11. 求情時,代表被告的黃律師要求法庭,在本案對被告作出監禁刑罰之後,終止被告正在服的戒毒所命令。就控罪一,黃律師認為,毒品數量偏低,判刑起點應是3年監禁。有關於控罪二至五,他呈交了一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例(DCCC 238/2010年)給法庭考慮,這宗案件是本席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所作出的,但是這宗案例的背景與本案十分不同,所以對本案幫助不大。
判刑
12. 控罪一,上訴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1991] 2 HKLR 125)頒下販運「冰」毒的判刑指引。販運0至10克「冰」毒者,判刑3至7年。
13. 涉案「冰」毒數量是2.33克。本席認為,適當判刑起點是三年三個月監禁。
14. 控罪二至五指控的犯罪日期是2012年2月7日,即是販運危險藥物罪之前的一天。這些控罪沒有判刑指引,但根據被告招認,他已用了這輛車三個星期,而且他打算用這架車來運毒,所以加重了這些罪行的嚴重性。
15. 控罪二,最高刑罰是3年監禁。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16. 控罪三,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
17. 控罪四,最高刑罰是12個月監禁及強制停牌命令不少過12個月而不多過3年。這次是被告第五次沒有保險駕駛,被告是屢罰屢犯。考慮了Chan Pui Chi判刑原則,為了維護社會利益及阻止被告再犯,應提高判刑起點。本席以9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考慮了被告在2012年5月已被下令停牌兩年,但在這宗案件,本席可判的停牌命令只可由今天起生效,換句話說,亦會與之前的停牌命令同期執行,本席下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3年。
18. 控罪五,判刑起點3個星期。
19. 除了被告認罪之外,被告並沒有任何減刑理由。他可以因為認罪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所以判刑如下:控罪一,判監兩年兩個月;控罪二,判監6個月;控罪三,判監兩個月;控罪四,判監6個月,以及取消駕駛資格3年;控罪五,判監兩個星期。控罪二至控罪五屬同一事件,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6個月監禁。
20. 考慮了刑期總體原則,本席下令,控罪二至五的刑期,其中兩個月與控罪一分開執行,其餘同期。所以控罪一至五的總刑期是兩年四個月監禁。
21. 根據《戒毒所條例》第6A條,因為今天的監禁命令超過9個月,2012年5月頒下的戒毒所命令便會自動終止,毋須作出進一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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