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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0/2024
[2025] HKDC 10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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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卓樺小姐,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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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新威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廖陳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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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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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兩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共涉及約330餘萬港元和100萬美元。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一
3. 被告人於2022年1月在眾安銀行開立了一個個人銀行戶口(戶口1)。
4. 於2022年5月,一名受害人遭到電話詐騙,將港幣2萬元存入該戶口1。
5. 經調查發現,戶口1在2022年1月至8月期間,共有37筆提款,金額與存款十分相近,提款是在相應存款存入當日或存入數日內提取。該37筆提款合共87餘萬港元,包括受害人存入的2萬港元。
控罪二
6. 被告人於2022年3月在香港滙豐銀行開立一個多貨幣個人銀行戶口(戶口2)。
7. 於2022年5月,一名居於美國的人士遭到電話詐騙,將合共42萬美元存入該戶口2。
8. 經調查發現,戶口2在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共有24筆存款,合共100餘萬美元,其中包括受害人42萬美元的存款。在同一時期內,有另外17筆港幣存款,合共254餘萬港元,之後有131筆相應提款,金額與存款十分相近。
9. 被告人於2023年8月7日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稱開立了戶口後並未使用,將該戶口借給朋友使用,且沒有收取任何報酬。
被告人的背景
10. 她現年46歲,未婚,無業,育有一名2歲兒子,但於去年11月將兒子交由寄養家庭照顧。
11. 被告人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刑事紀錄,被判監11年,於2021年底出獄。
12. 辯方求情稱,被告人出獄後,被男友拋棄,出現財困並欠下債務。她得到一名女子接濟,之後受到該女子的游說,借出該兩個戶口給該女子使用,且沒有收取報酬。
量刑考慮
13.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合共款額約1,120餘萬港元;
(2) 為期7個多月;
(3) 控罪二涉及國際元素;
(4)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5) 加刑考慮;
(6) 被告人有一次刑事紀錄,但性質與本案不類同。
14.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案例: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許有益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BOMA AMASO[2012] 2 HKLRD 33;
(3) 律政司司長訴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量刑起點
15. 本席考慮了涉案的款額合共約港幣1,100萬元、以上的案例、被告人的背景、求情及總刑期的考量,就每項控罪本席以4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考慮
16. 本席考慮了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認為本案情節符合有關的規定,批准加刑。
17. 就加量幅度,辯方指出根據控方提供的資料,無論在案件的數目以及涉案的金額由2023年至今均有下降的趨勢。
18.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情況及被告人的背景等的各項因素,本席採納25%作為加刑的基準。
判刑
19. 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4年監禁,經認罪後三份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32個月。
20. 經25%的加刑,即8個月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40個月。
整體量刑
21.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兩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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