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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37/2020
[2021] HKDC 8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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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王耀輝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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鄺其德大律師,由高覺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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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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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本案涉及的毒品為13.99克固體,內含10.92克可卡因。
案情
3. 2020年6月21日凌晨1時23分左右,一眾警員在旺角豉油街一帶巡邏,期間有警員看見被告人左手一直按著胸前,於是截停被告人及作出搜查。
4. 警員在被告人的背心外套右胸前袋發現22個膠袋,載有內含2.86克可卡因的共有3.69克固體,該些膠袋用一張紙巾包裹。
5. 被告人被拘捕及警誡,他承認幫人把可卡因由長沙灣元州邨帶到旺角山東街,報酬為港幣600元。他亦承認因沒錢才幫人攜帶該些毒品,他本人並沒有吸食毒品習慣,他已知錯,並請求給予機會。
6. 其後,被告人被帶回旺角警署作徹底搜身。警員在被告人的內褲袋內發現62個膠袋,載有內含8.06克可卡因的共10.3克固體,該些膠袋用一個可再封透明膠袋密封,再用一張紙巾包裹。
7. 被告人在警誡下,聲稱上述毒品只是「袋住先」,待買家與他聯絡,才會帶給對方。他再度表示已知錯,並請求給予機會。
8. 警員隨後與被告人進行兩次警誡錄影會面,被告人承認他知道涉案的毒品是可卡因,因為他沒錢,所以幫朋友「方包」把該些毒品帶給一名他不認識的人士。被告人可以獲取港幣600元的報酬。被告人是在半年前在屯門的酒吧認識「方包」。
9. 2020年6月20日晚上10時,「方包」著被告人帶一些東西給其他人,之後被告人獲指示前往元州商場。從「方包」的朋友收到該些毒品,被告人接著乘的士往旺角,其後被拘捕。
10. 涉案的毒品其後交由政府化驗所進行化驗,證實為84個膠袋,載有內含10.92克可卡因的13.99克固體。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述
11. 被告人現年26歲,他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在香港出生,未婚,和父母親同住。他被拘捕前任職救生員,月薪約港幣19,000元。
12. 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在輕判求情指出,被告人犯事的原因為愚昧及無知。在本案中,他第一時間向法庭表示承認控罪,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明白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他承諾會在服刑期間進修,裝備好自己,好讓他在獲釋後能盡快適應。
13. 大律師亦呈上由被告人、被告人父母親、其籃球隊教練及中學的輔導老師所撰寫的求情信。信的內容大致指被告人因誤交損友,所以干犯今次的案件,他已知錯,亦希望可以服完刑之後回饋社會,報答其家人。
判刑理由
14.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上訴庭對於販運可卡因早已定下明確的量刑指引,有關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同時適用於販運可卡因,見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按女皇 訴 劉德明及其他人 [1990] 2 HKLR 370,就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量刑起點是5至8年。
15. 本案涉及10.92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
16. 被告人是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和資源,他可以依例獲得三分之一的量刑扣減,刑期下調至3年4個月監禁。
17. 本席亦考慮被告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所以酌情給予他進一步2個月的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進一步可以以扣減刑期的理由。因此,就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他被判處3年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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