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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122 / 2019
[2024] HKFC 20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2122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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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家樂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2024年11月11日 |
| 判決日期︰ |
2024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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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移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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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審訊涉及以下爭議項目︰
(1) 答辯人(“父親”)於2023年4月17日存檔的傳票,要求將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改為給他;及
(2) 父親亦存檔傳票要求法庭批准他帶同兩名子女離開香港司法管轄範圍,目的是前往英國升學及移民(“移居申請”)。
2. 呈請人(“母親”)反對兩項申請。
背景
3. 兩名子女分別為14歲的女兒及11歲的兒子。
4. 法庭於2019年12月18日,在雙方同意下頒令如下:
(1) 將兩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有合理探視權;及
(2) 父親須由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向母親支付2,000元作為兩名子女的生活費。
5. 母親現年38歲,父親現年49歲。
6. 母親表示於2021年6月,回到內地接管父親家族經營失利的公司。後來因為疫情被迫留在深圳,至2022年12月通關後返回香港。
7. 母親表示替一間塑膠包裝公司工作。她現時每周有兩至三天在香港陪伴子女,其餘時間在深圳工作。
8. 父親現在仍然待業,居於其母親(“祖母”)名下的一個單位。
父親申請的原因
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9. 父親指母親於2021年4月返回內地,並要求他代為照顧家庭子女,一走便是兩年的時間,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父親不認同母親將家庭子女的照顧責任交給家庭傭工。
10. 父親又指女兒的生活習慣及態度不好。他相信若是由他教導,女兒的行為便不會如此沒有禮貌。再加上,母親又已經為她的男朋友誕下小孩,這樣複雜的家庭環境不利子女的成長。
11. 父親亦提到兒子曾向他表示跟女兒相處不愉快,並希望跟父親一起生活的意願。
移居申請
12. 父親亦計劃日後與子女移居英國,因為他的妹妹 (“姑母”)於2020年移居英國,姑母的女兒亦跟女兒同年,因此相信移居英國後,姑母會支援他。
13. 父親指女兒亦有意前往英國升學。父親認為法庭應該給子女一條出路,讓他們前往英國升學及生活。
14. 至於移居英國後的入學安排,父親表示要待他們前往英國後,由當地市政府安排才能確定。
15. 父親認為子女跟他移居後,子女可以透過電話訊息跟母親保持聯絡。在每逢學校長假期,家庭子女可以返回香港跟母親相聚。
母親反對的理由
16. 母親解釋於2021年至2022年期間因為疫情,才被迫留在內地。她表示父親並沒有按照法庭命令每月支付2,000元給她,作為子女的贍養費。他們一家三口面對不少經濟壓力。她因此必須工作賺取收入,以支持一家人的生活開支。
17. 母親表示當兩地通關後,已立刻返回香港,並主力照顧子女。母親認為最好待家庭子女年滿18歲,思想較為成熟時,才讓他們自己作出決定是否前往海外升學及生活較為合適。
18. 母親認為若是允許子女移居英國,等於剝奪她跟子女的相處機會。
法律原則
19. 相關的法律原則可見《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 (第13章)及《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92章)第19條。
20.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於2012年4月曾作出修改,將原先的「福利」字眼改為「最佳利益」。高等法院潘兆初法官(當時官階)於H v N [2012] 5 HKLRD 498 一案就修改後之《未成人監護條例》第3 條作出詳細分釋。簡單而言,潘法官指出:-
(a) “最佳利益”與“福利”同義;
(b) 詮釋最佳利益時應給予最廣闊意義;
(c) 家事法庭可使用「福利核對表」(welfare checklist);
(d) 兒童之觀點的決定性及比重視乎每一件案件之情況而定,但作出決定的是法庭而不是個別兒童;
(e) 法庭亦須考慮父母之觀點;
(f) 法庭對福利調查報告會給予適當的考慮。
21. 就以上(c)項而言,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5年3月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發出的報告書中所建議的「福利核對表」如下:
(a)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b)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c)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d)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庭認為有關的特點;
(e)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f)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庭認為與問題有關的人,能在什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g)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h)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 法庭根據法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j)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及以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係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k) 法庭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及
(l)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2. 移居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可參考 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及 BA v BL [2019] 4 HKLRD 23。
23. 高等法院上訴庭在ZJ v XWN (Leave to Appeal: Child Relocation) [2018] 3 HKLRD 644一案的判詞第25至28段指出,法庭在考慮怎樣的安排才能保障兒童的最佳利益時,可以(但並非一定要)考慮上述「福利核對表」所開列的因素。由於每宗案件都有其獨特性,法庭需要整體地考慮案件獨特的事實背景及平衡各個因素作出裁決。
24. 除此之外,法庭亦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包括:家庭子女的年齡、他們與父母雙方的依附程度、家庭子女在目前居住地的福祉,以及他們在生命特定階段的發展需要,包括他們的認知、情感、學業及健康需求。
分析
25. 本席會先考慮父親的移居申請,再決定是否有需要更改管養、照顧及管束權。
26. 曾經撰寫日期為2023年9月14日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社工徐姑娘,及2024年9月24日的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的社工梁姑娘都有出席審訊作供。
27. 兩位社工都認為現階段不需要就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作出更改。她們亦一致認為父親就移居英國的申請欠缺具體的計劃,因此現階段並不適合讓子女移居英國。
父親的移居申請
28. 父親申請移居英國的主要理由是基於母親在疫情期間,只顧留在內地埋首工作,而交由他負責照顧子女。再者,父親指子女都曾向他表示對前往英國生活及學習感興趣。
29. 父親曾向徐姑娘表示,由於不知道最後會否獲得子女的管養權,因此他並沒有升學及移民的具體計劃,以免浪費時間。
30. 父親後來跟梁姑娘見面時表示可以賣掉現時居住的單位,這樣便有足夠金錢應付在英國的生活開支。父親亦表示他的英文不太好,他移居英國後會先修讀英語一年,之後再尋找工作。
衡量移居原因和對家庭子女的影響
家庭子女的意願
31. 女兒現年14歲、兒子現年11歲。儘管他們未完全成熟到可以自己處理或決定人生的重大問題,不過,本席認為他們有能力表達個人的意願。因此,法庭必定會考慮家庭子女的意見。
32. 徐姑娘指跟女兒見面時,她承認有興趣到英國升學,但卻明確表示不想移居當地。女兒認為父親較為暴躁,想法亦較負面,所以不想跟父親一起居住。
33. 女兒亦表示感到姑母並不喜歡他們前往英國。女兒提到儘管跟父親提到她的感受,但父親並不信任她,還責備她,令她感到十分委屈。
34. 女兒又向徐姑娘表示她未到過英國,所以對到英國升學只有一點概念,並未掌握當地真實的生活及學習情況。因此,女兒希望可以先到英國視察,待她詳細了解實況及所有安排才作決定。
35. 女兒跟徐姑娘及梁姑娘均表達她希望入讀寄宿學校,而非跟父親一起居住。不過,她知道父親未必能負擔寄宿學校的學費,亦擔心不能夠跟弟弟一起生活。
36. 兒子則表示他願意跟隨姊姊的選擇,至於跟父親或母親居住,他並沒有所謂。
37. 本席認為女兒心思細密,清楚知道自己是希望到英國入讀寄宿學校,而非移居當地生活。兩位社工都認為女兒清楚知道寄宿及移居是有分別的。女兒甚至向社工表達要待她親自前往英國了解,才可以決定是否適合移居英國。
38. 女兒始終擔心跟父親一起生活會不愉快。女兒又擔憂移居英國後,她將難以像現時一樣,找母親傾訴。
39. 兒子亦會從不同角度考慮是否該移居英國,包括個人健康及是否能夠跟姊姊一起生活。
40. 兩位社工都留意到姊弟二人感情深厚。在考慮是否移居時,都會顧及對方,亦怕不能繼續一起生活。兩位社工都表示兒子從沒提過姊姊待他不好。
家庭子女的健康、感情和教育的需要
41. 兒子表達了他對個人健康的憂慮。女兒則對跟父親一起生活有所保留。由此可見,子女對移居一事,乃至要跟父親長時間相處及生活是有擔憂的。
42. 從各種客觀因素觀察,本席認為子女對母親的情感依附明顯較父親密切,畢竟多年來,母親才是子女的主要照顧者。
英國的生活支援
43. 父親依賴姑母去支援他及子女。不過,兩位社工確認姑母並沒有承諾會無條件在經濟上及生活上一直支援父親及子女。
44. 姑母向徐姑娘表示若父親及兩名家庭子女考慮移居英國,她認為越早越好,但是他指出父親需要評估自己的能力及財政狀況。
45. 父親英文程度不太好,至今從未到過英國。他個人並沒有任何資產。席前亦沒有證據證明祖母同意將其名下物業出售,以支持父親跟子女移居英國生活。相反,祖母曾向梁姑娘表示不捨得父親跟子女移居英國,亦擔憂他們會不適應當地的生活,例如物價高昂及難找工作。
46. 法庭亦考慮到以雙方現時的經濟能力,移居後父親既沒有能力安排子女回香港跟母親見面,而母親亦沒有能力前往英國探望子女。
47. 父親根本沒有計算過移居英國的所需費用、更沒有跟姑母取得任何共識,若一家三口移居英國,姑母及其家人到底是否願意讓他們長期居住在她的居所。女兒對於能否適應英國的生活亦表示要有待進一步了解及評估。
48. 再者,儘管子女對到海外升學感到興趣,但是父親並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持他在生活及經濟上有任何長遠及切實可行的計劃。
49. 在考慮及平衡各項因素後,本席認為父親現階段的移居申請是不可行的。
家庭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
50. 父親認為母親將照顧子女的責任交託外傭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再加上,母親已有男朋友並為對方誕下小孩,小孩又跟子女生活在一起,讓子女處於非常複雜的家庭關係。
51. 母親解釋為了應付家庭開支,她必須工作。她又表示其男朋友是內地商人,偶爾會來香港一天,但是並不會在香港跟子女一起生活,因此不同意父親指稱的家庭關係複雜。
52. 母親承認每周要返回深圳工作數天,但是她每周一定會回來香港跟子女一起,並會安排子女的起居飲食事宜。母親表示外傭是負責協助她照顧子女,而非取代她的身份。
53. 母親提到若是遇到緊急情況,她兩小時內已經可以回到香港。
54. 從客觀事實而言,父親並沒有定期支付子女的贍養費。即使父親每月支付2,000元的子女贍養費,顯然是不足夠應付子女的所有生活開支。
55. 母親跟子女以往曾依靠綜援生活,但是她認為依靠綜援生活並不妥當,因此選擇重返職場,來承擔家庭開支。
56. 母親開始返回職場時正值疫情期間,由於隔離措施的要求,她選擇一直留在內地沒有返回香港。到現在,母親每周仍然有數天要返回深圳工作,不能每天陪伴子女,對子女來說這個安排並不理想。
57. 然而,在一個缺乏經濟能力的家庭,要一名家長同時在獨力承擔家庭開支與照顧家庭子女中取得平衡,是非常困難的事。子女似乎亦未有因為母親無法長期陪伴在旁,而嚴重影響他們的關係。女兒仍然視母親為她的傾訴對象。
58. 子女跟母親一起生活並沒有任何抗拒。反之,跟父親及祖母之間的相處,卻有一定的障礙。父親需要依賴祖母的協助照顧子女。不過,祖母向徐姑娘表示子女不太聽她的話。
59. 女兒向徐姑娘表示父親跟祖母時常吵架,令她不知所措,所以她並不想跟父親及祖母一起居住。再者,祖母的膳食安排也不太合她跟弟弟的口味。
60. 姑母亦向徐姑娘表示若父親希望長遠照顧子女,他在香港應該聘請家庭傭工,以協助祖母,以免讓祖母太吃力。
61. 梁姑娘表示雖然母親每星期要返回內地工作,但是子女在母親的照顧和管束下,學業和品行良好。因此,梁姑娘認為維持現時的照顧和管束的安排是合適的。
62. 綜合兩位社工的觀察,家庭子女跟母親關係緊密,感情深厚。女兒亦清晰表達比較喜歡跟母親居住,因為得到母親較貼心的照顧及情緒支援。因此,她們建議維持安穩的現況,會較合乎子女的需要。
63. 本席認同兩位社工的觀察,子女正步入青春期的階段,跟父親維持現階段的探視有助維繫父親跟子女的關係。本席亦認為現階段沒有必要改變子女已適應的穩定生活。
64. 綜合上述的分析,本席接納兩位社工的建議,應該維持安穩的現況會較合乎家庭子女的需要。
命令
65. 本席頒令如下︰
(1) 父親於2023年4月17日存檔的兩張傳票,要求更改兩名子女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及移居申請被撤銷;
(2) 維持2019年12月18日的命令,即兩名子女的共同管養權頒予雙方、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有合理探視權。
訟費
66. 由於本申請涉及子女問題,就父親的兩張傳票的訟費, 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 不作命令。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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