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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06/2018
[2019] HKDC 6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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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曹任文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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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百秋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黃張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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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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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撮要
2. 涉案處所是名為Dr. Cynthia Medical Clinics的診所,位於西灣河筲箕灣道116號地下。
3. 2018年9月7日上午,當診所的日更助理護士上班時,發現診所正門的外裝門鎖及掛鎖沒有鎖上,而診所內的一個抽屜內的現金共港幣4,380元亦不翼而飛。案件於是報警處理。
4. 診所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名蒙面男子曾於2018年9月7日凌晨3時46分進入診所並搜索抽屜。
5. 2018年9月11日,警方在西灣河鯉景灣截停被告人。查問下,被告人表示曾在其女友工作的診所偷竊現金,因而被捕。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9月7日在診所偷竊。在其後的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進一步指出自己與診所的夜更助護同居,並趁其睡覺時偷去診所鎖匙,到該處偷取現金港幣4,380元。他表示已花光所有現金。
減刑陳詞
6. 被告人現年39歲,未婚,在案發時任職裝修工人。他過往有15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17項控罪,當中7項涉及不誠實的元素。
7. 李大律師指出,被告人被捕後與警方合作,清楚交待犯案經過,現在亦坦白承認控罪,充份顯示其悔意。此外,他亦因本案而失去了女友對他的信任,現在深感懊悔。
8. 李大律師強調,本案並不存在任何加重罪責元素,被告人既沒使用任何爆竊工具強行進入診所,亦沒有盜取現金以外的物品。考慮到以上種種,李大律師懇求法庭能對被告人予以輕判。
判刑
9. 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已頒下了清晰的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在「非住宅」的處所犯案,量刑基準為2年6個月監禁。
10. 在考慮過辯方的陳詞及本案的情況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偏離指引的理由,因此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11. 誠然,被告人就如李大律師所指稱般,並未使用任何爆竊工具強行進入診所。但究其原因,這完全是因為被告人盜取了其女友所管有的診所鎖匙,才能順利進入診所犯案。他這樣的行為,實等同干犯了另一項盜竊罪,同時亦破壞了同居女友對他的信任。本席認為,這正是本案中的加重罪責元素,並因而將量刑基準上調3個月,達至2年9個月。
12.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1年10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1年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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