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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3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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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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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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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啟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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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譚嘉穎小姐,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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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控罪: |
[1] 盜竊罪 (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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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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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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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及案情
1. 被告承認盜竊(第一項控罪)及入屋犯法(第二項控罪)。
2. 2014年4月13日,被告到警署向警察表示自己涉及一宗入屋犯法罪,該罪行發生於2014年4月11日早上6時左右,地點是九龍藍田啟田商場1樓112號鋪的生福珠寶金行有限公司(“生福珠寶”)。警察以入屋犯法罪拘捕他,經警誡後,他承認該項控罪(第二項控罪),並提及先前干犯了另一項控罪,即盜竊罪(第一項控罪)。兩項控罪的案情如下:
(1)他的契哥方子龍教他打碎金鋪玻璃櫥窗的技巧,方子龍向他播放一段顯示生福珠寶的錄像片段;
(2)方子龍沒有告訴他是爆竊店鋪,他以為只是刑事毀壞;
(3)他與一名叫“阿添”的人乘坐屬於方子龍的私家車,真實車牌是4345,由一名叫“姐夫”的人駕駛,他們的車子到達啟田商場時已見方子龍在等他們;
(4)方子龍隨即給他提供一炳鎚子、一支螺絲批及一雙手套,向阿添則提供一雙手套及一個環保袋;
(5)他與阿添進入商場後找到生福珠寶,他打碎玻璃櫥窗,阿添從玻璃櫥窗內取走5 件金飾,他亦從玻璃櫥窗內取走3件金飾,放進環保袋,他們一同登上姐夫駕駛的4345;
(6)案發期間方子龍在商場外把風;
(7)他把取走的金飾全部交給方子龍,沒有收到報酬;
(8)他報警是因為不想再有罪案發生;
(9)案發時方子龍套上4345的前後車牌均是LF8862,這雙LF8862車牌是案發前晚上他與方子龍去到新界八鄉一處偏遠地點,他用鎚子打碎一輛停泊著的私家車的玻璃,方子龍用螺絲批拆下該雙車牌,連同車窗上的車輛牌照一起偷去的。
3. LF8862的使用人確認損失前後車牌及車輛牌照,生福珠寶沒有裝設閉路電視,負責人確認損失25件金飾,共值$11,470,啟田商場的閉路電視記錄顯示兩名男子於早上6時07分進入商場,在50秒後離開商場。
背景及求情
4. 被告現年24歲,中五教育程度,他有多項刑事定罪記錄,包括2項刑事毀壞(2010年)及1項入屋犯法(2012年)。他的父母已離異,他大部分時間與朋友在外居住,他沒有固定的工作。
判刑考慮
5. 根據上訴法庭就入屋犯法罪所定的量刑指引,初犯者進入非住宅物業盜竊,量刑基準是30個月(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HKSAR v Sim Ka-wing, CACC 450/2000)。
本案判刑
6. 本案的加刑因素是他與同黨先偷竊車牌及車輛牌照,然後套用在4345上,4345是入屋犯法罪的進場及離場交通工具,他的組織共有4人,方子龍計劃犯案及在商場外把風,他打碎玻璃櫥窗,他與阿添取走金飾,姐夫駕車。本席以3年作為第二項控罪的量刑基準,由於他自行到警察投案及其後在法庭上認罪,本席給予他16個月減刑,這反映他獲得超過三分之一減刑,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就第二項控罪而言,他的刑期是20個月。
7. 本席以9個月作為第一項控罪的量刑基準,他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減刑,他沒有其他求情因素,就第一項控罪而言,他的刑期是6個月。被告另須賠償車主$1,260作為車輛玻璃維修費,可於刑滿後1個月內付款予法庭轉交車主。
8. 本席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是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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