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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8/2024
[2025] HKDC 18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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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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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及[3]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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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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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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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D2承認控罪2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控罪1串謀詐騙的交替控罪)及控罪3一項串謀詐騙罪及同意其案情而被定罪。本案亦涉及另一名被告人(D1),其案件已作處理,今天只聚焦在D2之案件上。
案情
2. 於2023年10月30日下午4時,証人1在家中接獲一名男子(男子A)來電自稱是他小兒子並指需要60,000元作保釋金,而男子A指會安排朋友「亞聰」來取現金。証人1便相約男子A在田心村金爵花園正門會面。
3. 同日下午4時45分,証人1接獲一名自稱亞聰的電話,並指已到金爵花園正門。証人1便外出會見該男子(即同案另一被告人D1),D1自稱亞聰並指是替証人1的小兒子收取保釋金,証人1便將60,000元給予D1,及後D1便離開。然而,當天晚上,証人1聯絡小兒子,方知受騙。
4. 翌日上午9時30分,証人1再次接到男子A來電並要求再付40,000元作為小兒子的保釋金,男子A相約証人1在金爵花園正門交收。証人1意識到是騙局,並聯絡大兒子及後報警處理。
警方介入
5. 警方接報並作跟進調查,並於同日早上作出監視,同日早上約11時,警員19291觀察到D1及D2乘的士到來而D1往金爵花園正門走去,D2則朝另一方向走。証人1那時亦被安排在正門等候,期間接獲1電話指「亞聰」會向他收取現金,及後在11時17分,D1走往証人1並自稱「亞聰」,而証人2則見D1嘗試取去証人1手中的環保袋,及後証人1嘗試將D1抓着,但D1卻成功逃離現場,最終証人2在田心村將D1截獲。
6. 同日上午11時20分,警員4401(証人3),在石田路林AD0761燈柱附近截停D2,並就10月30日的事情拘捕D2,警誡下D2稱「我今天也是陪朋友(D1)來的,其他的我不知道。」,其後D2也在警誡下說出「昨天我也是陪著我的朋友(D1),我對你拘捕我的事情一無所知。」
調查所得
7. 在D2的同意下,警方搜查了他的手機,並揭露了他與「老闆」(+852 6403 3178)的WhatsApp信息。D2詢問「老闆」會否在2023年10月30日送一部手機給他,「老闆」說會在2023年10月31日。「老闆」詢問D2,「他」(即D1)在2023年10月31日是否會工作。D2回答說D1有點害怕,因此希望D2能像他們在2023年10月30日所做的那樣陪著他。D2負責「睇水」。2023年10月31日,「老闆」發短訊給D2說D1被拘捕了。
8. 就2023年10月30日之事件,金爵花園的閉路電視拍下了事發經過,當中包括:
(i) D1及D2在附近徘徊;
(ii) 在接觸証人1前,D1在附近徘徊;
(iii) 事成後,D1及D2一同登上一部的士離開。
求情及判刑
9. D2現年18歲,獨子,和母親同住,約8 - 9年前,父母離異。母親是九龍醫院長期複診病人,依賴綜援為生。D2現時為水喉學徒,日薪約600元,另兼職外賣員,日薪約500元,每月約有13,000至14,000收入。而D2在案發時有1項涉及販毒的定罪紀錄。
10. D2稱D1是小學同學,因而相識。D2稱因早約半年前打籃球而重遇D1,而D2 2次也只是陪D1往收錢,並沒報酬。其實際角色只是“睇水” ,現已感十分後悔。
11. 這案件是典型的電話騙案,其嚴重性並沒有爭議的餘地。然而本席亦留意到被告人仍屬年輕,監禁乃是最後的考慮。另外,本席亦獲告知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他比D2稍為年輕,判刑時只得15歲)被判處勞教中心,而該被告人過往亦有一項同類紀錄。當然,同案被告人的判刑並沒有約束力,但本席亦得考慮刑期的差異這因素(disparity)。
12. 無論如何,辯方亦力陳,望法庭能先索取報告以作考慮。辯方亦坦言,這類型騙案之量刑點可達3年或以上,再加上跟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加刑申請,要是成年人的話,可會是數年的監禁。
13. 但另一方面,辯方亦指應先替年輕罪犯索取報告,那些懲教院所亦須服刑一段非短的時間,更重要的是有更生元素在內。
14. 就此,本席先行替被告人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該2份報告對被告人的評價還過得去,但當中卻發現了被告人有毒癮這問題,故認為被告人並不合適被送往該2所院所。
15. 有見及此及在辯方力陳下,本席再度押後並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而報告亦確認被告人有毒癮並建議戒毒所令。
16. 如前述,這類型案件是嚴重罪行,若然成年人必然是一段非短期監禁的判處。而辯方亦同意就控罪3,他也是知悉到金爵花園的目的,就加刑方面辯方亦不反對,本席亦有機會看過相關數字,本席同意控方的申請。
17. 然而,今天法庭面對的正是一名年輕罪犯,被判刑的今天剛剛年滿18歲。而除了監禁外,另一選擇是戒毒所。那麼餘下的問題是,判處戒毒所令是否和其罪責並不相稱,需以較長監禁作判處。
18. 首先,本案雖涉及電騙形式但可幸的是涉案金額並非十分高昂,証人的實際損失為60,000元。另外,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有相類同定罪,而最終亦被判處相對較短的勞教中心。
19. 而戒毒所令並非短時間便可離開院所,更重要的是針對被告人的毒癮,這一來更可將被告引回正途。觀乎他的年紀,雖則他過往亦非首次被定罪,本席亦希望他能從錯誤中學習,好好珍惜人生及家人,本席認為仍值得給他最後一次改過自身的機會,就D2面對的2項控罪均判處戒毒所令,同期執行,定罪亦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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