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304/2009
DCCC30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3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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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09年6月26日下午2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s Patty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H.P. Chau,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於2008年12月18日凌晨,在尖沙咀一間的士高內向警員兜售氯胺酮。及後,當被告人攜帶涉案的氯胺酮返回附近進行交易時,他遭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共7.37克氯胺酮。
3. 警誡下,被告人聲稱他以$800元購入,繼而轉手售予警員,成功的話可賺取到$200元利潤。
4. 經濟上出現困難並非販毒的藉口,根據律政司訴 許守城一案的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應為兩至四年即時監禁。
5. 販運7.37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為39個月即時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故此可獲得一般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6. 被告人,請起立,戴先生。就你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判監2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