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DC 1500
DCCC 277/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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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他否認控罪,審訊後罪成。
2. 本席在「裁決理由書」詳述了案情,故不在此贅。
3. 案發當天凌晨,警員在涉案地盤1樓發現被告人。當時他的背包內有一環保袋,該環保袋載有一些小型工具。警員稱,初步查問時,被告人表示,他攀爬棚架至1樓,「入嚟地盤睇嘢」。作供時,被告人否認上述說話。他解釋,他攀爬棚架進入地盤是為了休息,並沒有偷竊的意圖。關於被告人的「侵入者」身份,辯方沒有爭議。考慮了控、辯雙方的證據,本席認為,被告人攜帶工具,爬上該地盤的1樓,唯一的合理推論是意圖在該處偷竊。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33歲、單身、任職地盆冷氣技工。他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謝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在家中排行第六,有5位姊姊和1位弟弟。他是唯一與父母同住的孩子。被告人的父親患了末期癌症,剛入院留醫,需要他照顧。
5. 求情時,謝大律師陳詞,涉案地盤環境凌亂,表面看根本沒有貴重的物品。地盤主管楊先生亦確認,他們沒有財物損失。
6. 「非住宅爆竊」的量刑基準一般是2.5年監禁。被告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和對建築地盤的認知,攀爬棚架進入涉案地盤,意圖在該處偷竊。基於初犯,地盤亦沒有損失,本席認為,可稍微調低量刑基準至27個月監禁。由於審訊後定罪,不能獲得「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亦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本席判處被告人27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