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祺豐
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法官
[2024] HKCFI 468
HCAL 1997/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3年第1997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判決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經純粹考慮有關文件後;或 經考慮有關文件及申請人或大律師[ ]在公開法庭的口頭陳詞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作出以下命令:
拒絕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本庭的觀察:
1. 香港法例第159章《法律執業者條例》第3(2)條所指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及第4(1)條所指的「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根本並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提及的「其他司法人員」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6條提及的「公職」。有關的「法院人員 (officer of the Court)」/「高等法院的律師 (solicitor of the High Court)」並沒有任何權力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2. 本席認為申請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合理爭議、且具有真實成功機會的覆核理由。因此,本席拒絕申請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3. 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日期: 2024年2月7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表格 CAL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