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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0/2021
[2022] HKDC 12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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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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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強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文傑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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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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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案情十分簡單。2021年5月28日凌晨時分,警員見到被告人在尖沙咀漆咸道南27號外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進行搜身,在被告人左褲袋發現一個煙盒,內有一個膠袋,載有內含21.7克氯胺酮的27.6克固體。警員亦在被告人身上發現現金港幣2,732元及兩部流動電話連三張智能卡。
3. 根據警方資料,本案的氯胺酮售價為港幣10,322.4元。
4.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管有案中毒品作販運用途。
5. 被告人有兩次定罪紀錄,涉及六項控罪,最後兩項控罪亦是販運危險藥物罪,在2014年1月判刑,總共刑期是8年監禁。
6. 代表被告人的蘇大律師為被告人作出書面求情陳詞及在庭上補充。蘇大律師指出,被告人現年28歲,未婚,在被捕之前他是一個售貨員,月入大約一萬五千元。他於2020年已經開始吸食氯胺酮的習慣。
7. 辯方大律師在庭上更正,依照上訴庭許守城案,本案涉及21.7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應該是4至5年監禁。辯方在書面求情陳詞強調,本案減刑理由是被告人及早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之一的減刑。
8. 在庭上補充時,辯方大律師提出有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不過被告人選擇不作供或者呈交其他證據。
9. 販運危險藥物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即使販運少量危險藥物,一般刑罰是即時監禁。本案不存在任何理據可以判處監禁以外的刑罰。
10. 本案涉及21.7克氯胺酮。根據許守城案的指引,量刑起點應該是54.6個月。取整數計,量刑起點定為54個月監禁。這量刑是當被告人扮演販毒鏈最低角色,否則量刑起點更加高。
11. 被告人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在2014年1月判監共8年,他在2018年6月刑滿出獄。法庭有權因其同類前科加刑,但本席接納蘇大律師陳詞,兩項控罪屬同一案件,案發已經是多年前,被告人出獄至再犯本案相距已不短時間。顧及所有情況之下,本席決定不因為被告人前科加刑。
12. 在庭上,蘇大律師新提出一個求情理由,指案中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但被告人不作供,亦不呈交其他證據。本席不接納辯方大律師在庭上以陳詞方式聲稱有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案中所有毒品都是包含在一個膠袋,案中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如何服用部分毒品及服用的份量,單單是被告人有服食毒品習慣,不能夠令法庭接納案中毒品有部分是被告人自用。考慮案中所有證據之下,法庭不接納部分毒品自用之說,所以不能夠因此給予進一步減刑。
13. 因以上理由,被告人判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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