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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8/2021
[2022] HKDC 6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9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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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程雲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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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揚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Cheung & Yeung, Solicitors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及[2] 抗拒執行職責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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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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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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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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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以下四項控罪:—
(1)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販運危險藥物,涉及3.96克可卡因和4.58克氯胺酮
(4) 管有危險藥物,涉及0.02克可卡因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三及四,同意案情。
3. 控方就控罪二,申請留在法庭檔案,本席予以批准。
控方案情撮要
控罪一
4. 案發當日凌晨1時許,警員在渣華道70號外發現一輛私家車停在路邊;私家車內只有被告人獨自坐左後排乘客位,形跡可疑。警員稍後向被告人搜身,在其身上搜到現金28510元及一些人民幣、一部電話和一張酒店匙卡。
5. 其後警員要求搜車,但被告人試圖離開。警員阻止,被告人掙扎。期間,警員失去平衡倒地,在其他警員協助下,最終花了兩分鐘才制服被告人。
控罪三
6. 被帶到警署後,警員向被告人作詳細搜身,在被告人的內褲中,找到12個膠袋內含3.96克可卡因和9個膠袋內含4.58克氯胺酮。
控罪四
7. 其後,警員把被告人帶到偉晴軒805室。用早前從被告人身上搜到的房卡,打開了房門。在房內發現以下物品:—
(1) 一個電子磅
(2) 一個膠袋;載有0.02克可卡因
(3) 共12個可再封膠袋
8. 渉案的危險藥物,估計市值為8491元。
被告人的背景
9. 被告人年23歳,未婚。與父母、姊姊同住,其學歷至中三,為一名售貨員。
10. 被告人有一次記錄,渉及兩項控罪,與本案控罪三和四類同。
案例
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兩種危險藥物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以往的相同記錄
12.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S for J v Hii Siew Cheng [2008] 3 HKC 323
(2) AG v Rajao [1994] HKC 342
(3)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13. 根據Hii 一案,販運1至10克氯胺酮的量刑指引為2至4年監禁。
14. 根據Lau和 Rajao兩案,販運由微量至1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2至5 年。
本案案情
控罪三
15. 渉及3.96克可卡因及4.58克氯胺酮。
16. 首先根據指引,3.96克可卡因的刑期,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8.2個月。
17. 而4.58克氯胺酮,在按比例計算下,是33.5個月。
18. 辯方指出,被告人於車上與朋友分享氯胺酮,希望法庭可作出一些扣減。本席認為即使同車內另一男子被控毒駕,沒有證據顯示那些毒品從涉案毒品而來。第二,即使是與人分享,也構成販運。第三,即使與人分享,只涉及很少份量。本席認為就辯方提出這點,不構成減刑因素。
量刑起點
19. 由於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販運,法庭以合併式,即包括轉換法和比例法計算。
由可卡因轉為氯胺酮
20. 經轉換法後,38.2個月的可卡因的刑期大約相等於5.34克的氯胺酮。
21. 將5.34克的氯胺酮加上本案的4.58克,即合共9.92克氯胺酮。如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是47.7個月。
由氯胺酮轉為可卡因
22. 經轉換法後,33.5個月的氯胺酮刑期大約等於2.65克的可卡因。
23. 將2.65克的可卡因,加上本案的3.96克,即合共6.61克可卡因。以這份量計算,量刑起點為47.7個月。
24. 換言之,於轉換法後兩者皆為47.7個月。
25. 就控罪三,本席以47.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一
26. 本席以1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控罪四
27. 本席以4個半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折扣
28. 被告人早前表示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
控罪一:1個月監禁
控罪三:31.8個月監禁
控罪四:3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原則
29.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刑期如下:—
控罪三: 31個月零24日監禁;
控罪四: 3個月監禁,與控罪三全部同期執行;
控罪一: 1個月監禁,全部與控罪三及四的刑期分期執行。
30. 總刑期為31個月零24日+1個月,即合共32個月零24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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