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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36/2023
[2026] HKDC 11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3年第4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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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申請人 |
HUANG YUZ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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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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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MING SHING JEWELLERY CO.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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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6年1月22日 |
| 結案陳詞日期: |
2026年2月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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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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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一宗僱員補償案件,答辯人在本案已承認責任,本審訊是評估申請人就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282 章)( “該條例” )下第9,10和10 A條所得的補償金額。
2. 申請人開展訴訟時,由法援署律師代表,法律援助證書於2024年3月6日取消,其後申請人在2024年6月26日再獲法律援助證書,但最後於2025年4月29日取消,其後申請人親自行事。
背景
3. 沒有爭議的背景,是答辯人公司從事買賣珠寶的生意,申請人在意外發生時(即2020年5月25日)受僱於答辯人擔任營業員,被安排在香港上水智昌路3號上水中心第2028號舖(「該店舖」)工作。
申請人的案情
4. 申請人於1965年3月7日出生,案發時55歲,於2020年3月開始受僱於答辯人,試用期為3個月,意外發生時,申請人還是在試用期間。
5. 申請人聲稱意外發生的經過,大概而言,是當她在該店舖工作時,伸出右手彎腰從底櫃取出出入簿時,感到背部「閃一閃」,其後感到腰背痛,之後坐在舖內休息,回家後更加痛,第二天早上去跌打中心求診等等。
6. 申請人的案情,是指由於這次意外導致腰背痛,並於2020年5月26日至2025 年5月9日期間獲發病假,共計1,438天。
申請人對前律師代表及法援署的意見
7. 首先,申請人在法庭上講出很多對前律師代表和法援署的不滿,也提交很多有關的新文件。
8. 本席在審訊開始時已向申請人指出,申請人對前律師及法援署的指控,對本審訊沒有關係。
9. 盡管如此,申請人仍然要求提出很多新的文件,及攜帶這些文件上證人台。
10. 本席鑒於答辯人對此沒有反對,也為免延遲審訊程序,也行駛酌情權,容許申請人這樣做,及容許申請人在庭上提出她對前律師及法援署的種種意見。
11. 但是,本席聽過也考慮過申請人這些陳述,認為對本案無關。
申請人對專家證人的指控
12. 專家證人蔡智華醫生(「蔡醫生」)是根據法庭在2025年2月4日作出的命令(審訊文件冊第29至31頁),作為雙方共同委任的骨科專家。申請人沒有就該委任專家命令提出上訴。
13.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文件,申請人是於2024年9月13日簽署法律援助規條第12條申請批准延聘專家的表格。
14. 申請人於2025年1月28日去了蔡醫生醫務所接受受傷評估(審訊文件冊第95頁),而蔡醫生的專家報告也於2025年2月21日發出。
15. 但是,申請人在庭上聲稱,她已於2024年9月17日以書面傳真給她前律師「取消蔡醫生的授權」,也向法庭提出一份新文件,似乎是在一份2024年9月13日簽署的委任專家同意書加上幾個字:
「取消 黃玉珠 - 17.09.2024」
16. 申請人在庭上的解釋是她「因病情影響,頭腦不清醒,頭暈眼花」時簽了委任專家同意書。所以於幾日後申請人看到便即時通知律師以書面「取消授權」聘請專家。
17. 當然,這是申請人提出的新文件及證據,沒有申請人前律師已收取這傳真的證據,也沒有證據顯示申請人前律師有對這聲稱的 「取消授權」作出任何行動。
18. 如果申請人真的是於2024年9月17日已經不同意委任蔡醫生,為何她還會在2025年1月28日親臨蔡醫生醫務所接受檢驗呢?申請人這方面的證據根本不合邏輯也不可信。
19. 當然,法律上也沒有如此可以「取消」專家證據的程序。
20. 另外,申請人也對蔡醫生提出的很多指控,例如:
i) 蔡醫生的證據來源不清:
但蔡醫生的專家報告是清楚指出他參考了醫學報告,及當日被告人提供的病情及檢驗評估的客觀診斷,根本不是來源不清。
ii) 蔡醫生的證據和本案無關:
本席邀請申請人解釋「和本案無關」是什麼意思?
申請人解釋是她有其他醫學報告(例如跌打,磁力共振報告,物理治療報告等等)與蔡醫生的意見不符,所以就認為蔡醫生的意見與本案無關。
如以上所指,蔡醫生的專家報告已經指出他是參考了其他的醫學報告。當法庭指出某些蔡醫生在報告寫出參考了的醫學報告,申請人卻質疑其實蔡醫生是沒有參考這些報告的,因為法庭沒有「親眼看見」蔡醫生閱讀這些報告,所以對申請人不公平。
本席認為這顯然是無理取鬧。蔡醫生的證據並不是與本案無關,申請人的意思只是她爭議蔡醫生的意見。
iii) 專家報告不符合法律要求:
申請人質疑, 因她看到其他醫院的醫療報告是有醫院蓋章的,而專家報告沒有蓋章和簽名筆畫「太簡單」, 另外,專家報告沒有原本文件,申請人無法核實,所以她「不認可」。
這是不正確的,本席參考專家報告,認為蔡醫生是根據專家證人有關的規條簽署,並沒有不合法律要求的地方。
iv) 蔡醫生和答辯人之間有近親戚或利益關係:
申請人沒有提出任何支持的證據, 所以本席認為這指控並不成立。
v) 蔡醫生取證手法不合法手段,因為申請人已經於2024年9月17日「取消」了蔡醫生的授權:
對於這所謂「取消授權」,本席以上已有考慮及裁決。
21. 歸根究底,若然申請人對蔡醫生的專家意見有爭議,需要作什麼核實,有什麼利益關係或有什麼不合法的程序,她是需要傳召蔡醫生出庭作證,對蔡醫生作出具體的盤問,這才是符合法庭質證的程序。但她沒有這樣做,只是提出一些空泛及沒有證據支持的指控。
22. 另外一方面,如果申請人對法庭向各方發出聘請專家報告的命令有任何爭議,是需要根據法律程序及有關時限內作出上訴,但申請人也沒有這樣做。
23. 因此,本席不接納申請人對專家證據的這些指控。
24. 另外,在申請人作證期間,本席對她某些證據聽不明白,要求申請人澄清她的案情,期間申請人數次提出要求法官迴避,當時本席也清楚向申請人解釋,是否要作出這個申請而終止審訊,但申請人向法庭澄清她是要繼續審訊的, 沒有正式向法庭提出任何申請。
法庭的考慮
25. 申請人在證人陳述書的第10段(審訊文件冊第38頁)是這樣寫的:
「我忍着腰部痛返回大埔分店工作約20天…一直腰部有痛…因為分店的員工比較少,工作量較多,我的腰部經常酸痛及身體不能支撐,所以我於2020年6月30日向公司請辭…雙方同意我最後工作天為6月30日,當時我不知道有工傷。」
26. 是於2020年6月30日向申請人人事部遞交辭職信(審訊文件冊第120頁),但這辭職信提出的有關辭職原因是:
「我不知不覺在貴公司上班已經有四個月的時間了,因為公司的運作不是很適合我,所以申請辭職…」
27. 因此,就這封信提出辭職的原因,並不是因為任何工傷或腰痛。
28. 在盤問下,申請人解釋是當時不知道工傷賠償,也不知道腰痛是這麼嚴重及有後遺症,但也提出因為當時人工只有港幣4,288元,沒有加薪沒有獎金分紅等等,於是決定辭職,一星期後轉往同一條街另外一間珠寶商店工作。但申請人指出,答辯人也知道申請人一直是拿取病假。
29. 另外,申請人在覆問期間也用了很多時間解釋一些和本案無關的事情,大致上都是對答辯人公司的不滿,例如被調派往一間遠一些的分店工作,工資低等等。卻又承認申請人老闆報了工傷,但申請人不知情,也不知道需要病假紙,所以就算醫生開了,申請人也撕掉了。
30. 當然,根據申請人的案情(申請人證人陳述第11段,審訊文件冊第39頁)申請人聲稱「由於她的腰酸背痛及行動不便身體支撐不了」,在另外一間珠寶商店做了10多日也請辭。
31. 就此看來,本席認為申請人的案情已經有一點不合常理。
32. 如果申請人明明是在工作中腰部受傷,怎樣說不知道是因工受傷呢?
33. 再者,申請人就算當時不知道有工傷賠償,但如果申請人當時真的是(如證人陳述書所述)因為腰部經常酸痛及身體不能支撐繼續工作,為什麼不在辭職信這樣寫呢?
34. 另外,如果當時受傷是如此嚴重,不能支撐工作,為什麼又說是因為答辯人人工低分紅少,辭職後七日之後使在另外一間底薪較高的珠寶公司工作?
35. 另外,本席觀察到申請人對很多盤問的簡單問題表現迴避,不肯直接回答問題,兜兜圈圈,答非所問,也前言不對後語。
36. 當答辯人大律師盤問申請人2020年7月到2020年尾有沒有就受傷向醫生求診,申請人一時就答:「因為新冠疫情,抵抗力差,睡得不好,沒有找醫生,只是靠丈夫在外面買藥」。但之後又說:「間中有睇醫生, 但沒有在外面買藥」,最後在法庭要求澄清有關時段,申請人又說:「已經記不起,因為太久了」。
37. 事實上,申請人的證據非常倚賴主觀的記憶,有很多細節,例如她聲稱自己的種種病徵,或者是某醫生向她解釋如果有失禁的危險性,或者是職業治療師給了她一個卡片要交給某醫生等等。
38. 申請人也提出很多她自己的主觀醫學見解,例如什麼腰傷導致頸痛,什麼磁力共振看見五條腰椎體變了黑色等等。
39. 申請人在證人陳述書中也提供了一些照片(審訊文件冊49 至51頁),照片旁寫了有很多似乎是有關醫學症狀等等的資料,但申請人在庭上承認這些字都是她自己寫的。因此,這也是申請人自己提出的主觀醫學見解。
40. 本席留意到,申請人對她的病情有選擇性的記憶,對她認為有利的東西,可以滔滔不絕詳細復述,但於盤問下,例如有一些對她不利的客觀證據時,申請人就說很多東西都不記得,或者是聲稱病情導致頭腦不清,當時不知做什麼等等。
41. 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申請人並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需要考慮申請人的主觀證據相對其他客觀證據才可作出裁決。
錄影片段
42. 至於由被告人提供的兩段分別於2023年10月26日及2023年11月20日的錄影。儘管申請人不停解釋自己的站立及步伐並不正常及無力等,但法庭以客觀判斷,申請人無論站立,走路,在街上購買及攜帶物件,都顯示申請人沒有什麼明顯腰痛造成的行動及攜帶物件問題。
醫學紀錄
43. 根據客觀醫學紀錄,申請人是在聲稱腰部受傷之後第二天(即2020年5月26日)才去百和堂跌打痛症理療中心求診。
44. 根據蔡偉達中醫的報告(審訊文件冊第77至78頁),申請人士由2020年5月26日至2021年3月7日期間求診共19次,之後在2021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22日也求診了3次,但是蔡偉達中醫在期間共只開了14天病假。雖然報告除2020年5月26日外,沒有列出這19次求診的日期,但蔡偉達中醫有列出14天病假的日期:
“26/5-2020, 27/5-2020, 30/5-2020, 2/6-2020, 4/6-2020, 6/6-2020, 8/6-2020, 10/6-2020, 12/6-2020, 15/6-2020, 4/2-2021, 8/3-2021, 13/3-2021, 22/3-2021”
45. 即是說,從2020年6月月中至2021年2月初 (差不多八個月的期間內),申請人沒有獲取任何病假,合理推斷,在相對可能性下,申請人沒有在這段時間向蔡偉達中醫求診,就算有,蔡偉達中醫也認為病情不需要給予病假。
46. 如以上所指,在盤問下,申請人最後也承認,她不記得有沒有在2020年7月至12月這段期間求診。
47. 申請人於2021年3月10日往石湖墟普通門診部求診,根據當時的醫生報告,申請人是以正常步姿及不需要支撐行走,下背只有輕度觸痛,背部的行動是因痛楚有輕度減少,X光片顯示背脊有輕度退化及腰椎體,當時醫生是轉介申請人到北區醫院做物理治療。
48. 根據北區醫院物理治療報告(審訊文件第83至84頁),申請人接受了23次物理治療(由2021年5月28至2021年11月15日),治療完結時,申請人仍然有殘留的背痛及觸痛,背部的行動仍然減少,但下肢沒有神經科的症狀。
49. 申請人在也被轉介接受工作康復治療,一共接受了8次治療及於2021年6月16日完成療程(審訊文件冊第81至82頁)。
50. 於2021年7月17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間,申請人也因腰痛臀部痛等等,多次向中醫師李春森求診(審訊文件查第91頁)。
51. 申請人於2021年8月14日往北區醫院急症室求診,根據有關醫學報告(審訊文件冊第88頁),申請人當時描繪的症狀是因長期低背痛(由聲稱2020年5月因工受傷開始)導致情緒低落及失眠。當時醫生沒有給予病假。
52. 申請人被轉介往北區骨科門診部,於2022年3月21日求診,根據有關醫學報告(審訊文件冊第89至90頁),申請人當時描繪的病徵大致上是當彎腰做家務或用力時有機械性背部不適,也有放射性至臀部痛楚等等,但沒有無力,麻痹,失禁等等的主等症狀,檢驗下亦沒有觸痛,除了右腳踭上揚有少許弱(5- /5 的程度),所有神經系統檢測正常,包括正常的垂直腿提高測試。
53. 骨科醫生轉介於2022年4月19日做磁力共振檢驗,檢驗結果報告是: 輕微頸部及下輩椎關節病變,L1/2 至 L3/4 及 L5/S1 椎間盤有退化,但椎間盤沒有突出,脊柱及椎間孔沒有收窄,L1 椎體前段有輕微楔狀傾側。
54. 骨科醫生指出,申請人的病徵於複診時大致相同,身體檢測沒有脊柱觸痛及神經系統正常,給予保守性治療及繼續物理治療等等。
55. 由於申請人長期報稱的下腰痛,骨科醫生轉介申請人往雅麗氏何妙齡那打素醫院痛症治療中心。
56. 根據痛症科醫生的報告(審訊文件冊第92頁),申請人於2023年12月12日求診,檢驗下有某一些觸痛及無力及麻痹的症狀,醫生診斷為背部因工受傷之後長期背痛及背脊L4椎間盤病,給予保守性治療等等。
57. 於2022年4月28日至2024年12月5日期間,申請人也有多次因牙痛腰痛神經痛心怯等等症狀,向中醫師張岐求診(審訊文件冊第93至94頁)。
58. 申請人也有於2022年8月6日因腰痛到北區醫院急症科求診,醫生給予藥物治療,沒有需要入院。
59. 申請人也一直有繼續在北區骨科門診部門複診,於2024年11月12日,骨科醫生沒有建議更多治療,但批出病假至下次複診日期即2025年5月9日。
60. 另外,申請人接受僱員補償評估,根據2023年2月13日簽發的表格7(審訊文件冊第121至122頁),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也評估申請人由2020年5月26日至2023年1月30日應有571天的病假。
61. 申請人不服評估,根據該條例的第18條提出上訴。
蔡醫生的專家報告
62. 如以上所指,本席並不接納申請人對蔡醫生的種種投訴,所以本席會就以上主診醫生的醫學證據,及法庭聽取的所有證據,以公平客觀角度評估專家報告的可靠性。
63. 蔡醫生在專家報告中詳細記錄了一系列申請人的主觀聲稱的病徵,例如長期下背痛,無力,由臀部放射性痛楚等等(審訊文件冊第102至103頁),也詳細記錄醫生對申請人的身體檢查,例如能進入診症室而不需助步器具,步姿正常,能夠坐30分鐘沒有不適,單腳站立可保持平衡,能夠蹲下等等(審訊文件冊第103頁)。
64. 蔡醫生也作一些例行的客觀測試,例如 “Stimulation Tests” (專家報告第3小段,審訊文件冊第104頁)。這三個測試的重點,是醫生會向病人做出一些醫學上不會導致背部痛楚增加的測試,再詢問病人是否在測試過程中感受到痛楚增加。
65. 本席留意到蔡醫生記錄申請人在這三個 “Stimulation Tests” 都聲稱有背部痛楚的增加,與客觀醫學原理不符,顯示病人是在誇大病徵。
66. 另外,蔡醫生也做了例行的直腿提升測試(專家報告第4.1段,審訊文件冊第104至105頁),一次是在病人躺在病床上做一般直腿提升測試,詢問病人將腿提升到那個角度便感到痛楚,而客觀的平衡測試是在病人坐在椅上再重複測試(測試是醫生在病人不着意的情況下將病人的腿提升)。
67. 因為兩個測試提升都是同一動作,所以如果病人沒有誇大病徵,兩個測試結果應該會相符。
68. 但本席留意到,蔡醫生記錄病人躺在病床上做直腿提升測試,右腳提至40度便聲稱感到痛楚,左腳則可以提升到正常的70度。但在坐着而不為意的情況下,左右兩腿都可以提到正常的70度。
69. 由此可見,申請人再次表現出誇大病徵的行為。
70. 另外一個客觀的測試,是蔡醫生量度下腿周長(專家報告第4.5 段,審訊文件冊第105頁),發現沒有臀部或大腿肌肉萎縮。一般而言,若然病人真的有神經系統受損,肌肉無力,就會出現萎縮情況。
71. 因此客觀的證據,也顯示申請人神經系統大致正常。
72. 蔡醫生專家報告 “Present Conditions” 的第4段(審訊文件集第109至110頁)也對以上種種客觀測試有詳盡的解釋,支持他認為申請人有誇大病徵之嫌的意見。
73. 蔡醫生也檢查了病人的X光片,綜合磁力共振的報告及申請人的醫學病歷及當日檢查的結果,認為申請人是於2020年5月26日彎腰取賬簿是扭傷下腰筋肌,當時傷勢並不嚴重。磁力共振也支持申請人並沒有脊柱結構受傷,只是顯示頸部及下背有已存在的退化,沒有神經系統受損,而這些已存在的退化也可以導致申請人的背痛(審訊文件冊第106至107頁)。
74. 本席認為,蔡醫生對申請人沒有脊柱結構受傷,沒有神經系統受損等等的意見,也和主診醫生的意見吻合。
75. 蔡醫生也參考了申請人的醫學紀錄包括所有療程,認為(審訊文件冊第108頁):
“There is no physical nor orthopaedic reasons to explain for the persistent unrelieved low back pain and right lower limb pain after taking rest for more then 4 1/2 years. The pre-existing degenerative spine could neither explain the chronic pain.” (沒有物理上或骨科上的原因能夠解釋,經過超過四年半的休息,仍然有長期不可紓解的下背痛及右腿痛。已存在退化的脊柱也不能解釋這個長期痛症。)
76. 蔡醫生的總結是(審訊文件冊第110頁):
“In summary, Ms. Huang’s alleged back and right lower limb disabilities were disproportionate to objective radiological and MRI findings. The alleged lower back pain, right buttock and lower limb were either pychosomatic in origin or not genuine.” (總括而言,申請人聲稱的背脊及右下肢殘疾與客觀放射性測試及磁力共振測試結果並不相稱。申請人聲稱的下背,右臀及下肢的病徵如果不是心理疾病作用,便是不真實的。)
77. 至於病假,蔡醫生認為,沒有重要結構性受損的腰部筋肌扭傷,一般的病假應該是四至六個月,而申請人於2021年2月之後所得取的病假大概應該和申請人扭傷背脊的意外無關(審訊文件冊第112頁)。
78. 蔡醫生認為因受傷而殘餘的症狀並不嚴重也不會影響申請人回到受傷前的工作,評估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審訊文件冊第112頁)。
79. 本席考慮上訴法庭案例(Kan Wai Ming v Hong Kong Airport Services Ltd [2011] 3 HKLRD 497),法庭不是必須接納申請人獲批的病假,這些證據只是一個可反駁的推定。
80. 綜合而言,本席參考以上所有有關的證據,包括申請人大致上主觀的證據,及其他客觀證據,例如醫療報告(包括X光片及磁力共振報告),錄影片段,認為大致吻合蔡醫生的專家意見,所以本席接納蔡醫生的專家意見,同意在這情況下,合理的病假應該是四至六個月,也接納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賠償金額
第九條的補償
81. 沒有爭議的事,答辯人在意外發生時是55歲,在意外前的每月薪金為港幣11,000元。
82. 答辯人在意外發生時是55歲,根據該條例第九條,應該以72個月收入計算。
港幣11,000 元x 72 x 1% = 港幣7,920元
第10條的補償
83. 如以上所指,本席接受蔡醫生的專業意見,合理的病假應是四至六個月,本席以最優惠申請人的計算,以六個月作計算。
84. 另外,申請人承認她收取了2026年6月薪金,即港幣4,288元,因此這薪金應在第10條的補償減去。
港幣(11,000 x 6 x 4/5) 元 - 港幣4,288元 = 港幣48,512元
第10 A條的補償
85. 申請人聲稱花了不少於港幣80,000元為醫療開支,但沒有提供單據支持。
86. 根據該條例附表3 ,就非住院病人醫治的僱員,僱主須付的醫療費為就該項醫療所招致的醫療費總額,或進行醫治期間按每天港幣300元計算的總,兩者以較少的總額為準。
87. 本席也考慮到,申請人最多只需要六個月的休息和診治,之後的支出與她的受傷無關,若之後有支出,也有大可能只是她為着誇大病情而作出的支出, 這是不合理的支出, 不能要求補償。
88. 綜合各種考慮,本席認為合理的醫療費為港幣2,000元。
總金額
| 項目 |
港幣(元) |
| 第九條的補償: |
7,920 |
| 第10條的補償: |
48,512 |
| 第10 A條的補償: |
2,000 |
| 合共: |
港幣58,432元 |
命令
89. 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僱員補償金額為港幣58,432元。
ii) 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件的訟費,申請人在有法律援助署證書期間的訟費,則以法律援助規條評定。如各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可申請由法庭評定。
iii) 如果於本判決之後14日沒有有關申請,暫准訟費命令便成為絕對訟費命令。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答辯人: 由的近律師行延聘鍾浩齊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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