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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437/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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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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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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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 |
趙詩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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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 |
陳光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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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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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鄭冠宙律師,為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的律師,代表第一被告
李倩文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國恩律師行代聘,代表第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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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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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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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兩被告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
2. 事件發生於2009年11月。被告同案把兩被告的偽造身份証與名片傳真到一所財務公司,訛稱D2是財利船廠的董事。被告同案更向財務公司交出10多份物業契約與契約的相關文件,假稱兩被告是九龍何文田山道一所私人住宅的業權人,指他們打算把物業按揭給財務公司,借貸港幣一千萬。
3. 財務公司把被告同案提交的文件交與律師樓安排草擬按揭借貸文書。律師樓進行土地登記查察,發現被告同案交出的物業契約與土地註冊處的登記文件有異。財務公司與律師因而報警。
4. 兩被告如期在11月12日抵達律師樓簽署按揭借貸文件。兩被告向財務公司職員與律師交出他們的偽造身份証及回鄉咭作為支持申請借貸的文件。D2並提交一份物業差餉單及3份虛假的銀行月結單。當兩被告簽妥貸款協議書及從財務公司職員收過借貸款額的支票,警貝即場拘捕兩名被告。
5. 於警誡下兩被告分別承認他們為金錢報酬參與本案騙局。他們學習模仿物業業權人的簽名。D1跟同案返回內地安排偽造身份証明文件。D2則向同案提供他的個人照片,讓同案籌謀他的偽造身份証明文書。
6. 串謀詐騙的最高刑罸為14年監禁。詐騙案件多元化,實難歸納或規其量刑準則。大致而言,法院多考慮:-
(a) 案件的複雜性,涉案層面;
(b) 事主的損失;及
(c) 被告的參與程度。
7. 本案實非一宗使用虛假文書以務求獲取借貸的案件註一。兩被告冒認為樓宇業權人,以業權人身份假扮借款。被告與同黨並無還款之心。本案實是一宗詐騙金錢的行為。同案者之漁獲目標為港幣一千萬。
8. 根據案中樓宇契約的仿真度,案中參與者定有對樓宇按揭有認識。涉案數目為數不少。案中涉及的偽造文件數量不少,包括樓宇契約、騙局參與者的身份証明文件,銀行月結單等的文件。如案中策劃者落網,本席應採納6至7年量刑起點。
9. 一如大部份的行騙案件兩被告均是前線騙局運作的執行冒險者。
10. 第一被告,現年51歲,與外孫同住,在青年時曾有自稱三合會成員的過往記錄。D1無業依賴綜援過活。於求情陳述中,D1經由律師指D1身體欠恙,生活拮据,因貪念時犯錯。
11. 第二被告,現年64歲,離婚,與前妻及女兒同住。於求情陳述中被告代表律師指D2好賭,欠債纍纍,挺而走險,干犯本案。
12. 考慮兩人非案中主謀,在案中被告確有協助提供個人照片以達成冒充物主的指稱,涉案金額可觀,本席接納恰當的刑期為4½ 年。兩被告認罪有悔意,可獲1/3減刑寬免。
13. 本席指令被告須服刑3年。
註一有關以行騙手法獲取銀行借貸的判罸案件,可參閱:-
陳澍麟 CACC 336/2008 (26/11/2009)
陳發柱 CACC 30/2007 (26/6/2008)
陳乃強 CACC 284/2006 (19/2/2008)
陳延溢 CACC 331/2005 (5/6/2006)
梁子釗 CACC 154/2004 (30/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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