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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37/2019
[2019] HKDC 16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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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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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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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熙 |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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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明 |
(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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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熊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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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添源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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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奇睿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約瑟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 |
| 控罪: |
[1]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l society)-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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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l society)- 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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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搶刧罪(Robbery)- 第一及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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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刑事損壞(Criminal damage)-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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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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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第一及第二被告分別被控下列控罪:
第一項控罪(訴第一被告):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第二項控罪(訴第二被告):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第三項控罪(訴第一及 :搶刧罪
第二被告)
第四項控罪(訴第一被告):刑事損壞
2. 第一被告就第一及第三項控罪認罪而被定罪;第二被告就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認罪而被定罪。在控方申請而第一被告同意下,法庭下令把第四項控罪存檔於法庭,除非法庭批准,控方不得就第四項控罪對第一被告繼續起訴。
案情
3. 案發期間,18歲男子梁先生(“受害人”)與第一被告在將軍澳同一所中學就讀。
4. 2019年1月20日下午3時左右,受害人到坑囗培成路18號超級巿場購物。當他離開回家時,在超級市場外的行人路上,兩名被吿走上前。第一被告站在受害人右邊,左手抓住受害人左肩;第二被告站在受害人左邊,右手抓住受害人右肩。兩名被告推受害人沿着培成路行往培成花園。
5. 當受害人與兩名被告行至將軍澳銀澳路與培成路交界附近“麥當勞”外的行人過路處等候橫過銀澳路時,受害人說不想與他們同行。
6. 第一被告即指向第二被告以本地話回應受害人說道:「我以前老新嘅,依家就14,呢個我大佬。」
7. 第二被告亦以本地話向受害人說:「我都係14嘅,呢個我細佬。」
8. 受害人知道「老新」和「 14 」是指三合會的「新義安」和「14K」,因此感到害怕。
9. 3人沿着培成路步往將軍澳培成里培成花園。期間,第二被告聲稱受害人欠第一被告錢,說雖然欠債是港幣1,000元,但第一被告願意接受還款港幣700元,受害人否認有任何欠債。
10. 兩名被告繼續推着受害人沿培成路步向培成花園。到達培成花園後,兩人將受害人帶入男公廁。
11. 在男公廁內,第一被告以右手拳打受害人右上臂3下,又以右腳踢受害人下肢4下,第二被告則以右手拳打受害人右上臂4下,又以右腳踢受害人下肢4下,襲擊持續約15秒。期間,第一被告搶去受害人的斜孭袋,捜索裏面的物品,拿走3張港幣20元銀行紙幣及一張八達通卡(負值)。其後,兩名被告推受害人入廁格內。第一被告鎖上廁格門,第二被告右手拳打受害人右上臂5下。
12. 隨後,兩名被告走出廁格,離開廁所。大約1分鐘後,受害人從廁所出來,向途人求助。稍後,有途人將事件報警處理。
13. 2019年1月20日下午4時42分左右,受害人到達將軍澳醫院求醫。經醫生檢驗,發現受害人右臂肱骨和小腿觸痛,以及右臂肱骨發紅。
第一被告的背景
14. 第一被告於2003年8月出生,現年16歲,在干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受教育至中三程度,於2018年7月曾參加「展翅計劃」,修讀一星期上課四天的求職技能課程,但約一個月後就終止修讀該課程。
第二被告的背景
15. 第二被告於1999年12月出生,現年19歲,在干犯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記錄,受教育至中四程度,曾任職侍應。
第一被告的求情陳詞
16. 代表第一被告的卜大律師採用他的書面「求情陳詞」,說第一被告:
(i) 在案發時只是15歲;
(ii) 已在最早階段向法庭表示會認罪;及
(iii) 在干犯本案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卜大律師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9A條,請法庭考慮採用非監禁的方式判處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的求情陳詞
17. 第二被告向法庭呈上由他兄長撰寫的求情信,信中說第二被告自小缺乏家人的管教關懷而誤入歧途,請法庭輕判。今天,代表第二被告的田大律師亦向法庭呈交了由第二被告自己撰寫的求情信。
判刑
18. 由於兩名被告均未滿21歲,本席下令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19. 兩份關於兩名被告的勞教中心及教導所適合性報告(日期均是2019年10月31日)說兩名被告均適合進入教導所。然而,兩份日期均是2019年11月1日,關於兩名被告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建議法庭再索取感化官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及進一步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20. 本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處感化令是不合適的,故此本席沒有下令索取感化官報告,而下令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及進一步的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
21. 兩份關於兩名被告的更生中心報告(日期均是2019年11月20日)說兩名被告均適合進入更生中心,而兩份日期均是2019年11月22日,關於兩名被告的進一步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報告亦建議兩名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22. 考慮了本案案情,兩名被告在干犯本案前並無前科,及早表示認罪及有關報告的建議,本席下令兩名被告就每一項定罪,均判處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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