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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28/2024
[2025] HKDC 21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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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鄺嘉豪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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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藻玉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胡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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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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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4年3月28日下午,一隊便裝警務人員在天水圍嘉湖海逸酒店第二期進行反毒品行動。下午6時21分左右,警員進入該酒店的2156號房,在房內發現被告人及另外三人。
3. 警方搜查該房間,在梳妝檯抽屜內發現一些毒品,包括:
(i) 10個膠袋,載有晶狀固體,證實為7.41克晶狀固體,含7.3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
(ii) 一個膠袋,載有21.5克固體,含17.9克可卡因;
(iii) 15個膠袋,載有7.45克固體,含6.14克可卡因;
(iv) 兩個電子磅,磅上發現白色粉末;
(v) 兩把剪刀;
(vi) 7個膠袋,載有大量可再封口空膠袋;
(vii) 3個膠袋,載有大量可再封口空膠袋,有藍線;及
(viii) 現金港幣250元。
4. 以上兩種危險藥物分別為10袋晶狀固體,含7.41克固體,含7.33克「冰毒」,及16袋可卡因,含28.95克固體,含24.04克可卡因。這兩種毒品估計市值為四萬一千多元。
5. 警察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需要金錢去照顧孩子,於是賣毒品賺錢。她說在抽屜內的毒品是「豬肉」(即「冰毒」)及「可樂」(即可卡因),全部毒品屬她所有。
6. 回到警署,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說了以下事項:
(i) 被告人自2023年12月起租用2156號房,租金約10,000元;
(ii) 被告人說,冰毒及可卡因屬她個人所有,是自用的;及
(iii) 2156號房的鎖匙卡屬她所有。
案底
7.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8.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27歲,未婚,但有一名7歲兒子。被告人在被捕前與兒子及父母同住,父母都健康不佳,而兒子亦因為母親被長期關押而導致情緒不穩。
9. 律師說,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過往曾在髮型屋及餐廳工作。她在18歲時受壞朋友影響,開始吸食毒品。產子後曾經一度停止吸毒,但在2023年初和男友分手後又再服食「冰毒」。
10. 律師說,案中有部分「冰毒」是被告人是自用的,但辯方說不出所佔數量為有關毒品多少。律師同意被告人在酒店房間經營煙窟牟利,但房內當時另外三人只是被告人的朋友。
11. 律師說,被告人患有產後抑鬱,須覆診及服藥。她現已後悔,打算重新做人。
12. 律師指出,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5至8年監禁,而販運不超過10克「冰毒」的量刑起點則為3至7年監禁。
13. 律師計出’absurdity test’、’conversion test’和’ratio test’考慮下的各項假設量刑起點,分別為101個月監禁、88個月及85個月。
14. 律師呈上被告人和她親友及牧師寫的求情信。被告人表達悔意,其他人為她說情。
判刑
15. 本案涉及兩種毒品,以純量計,分別為而24.04克可卡因和7.33克「冰毒」。根據上訴庭的判刑指引,如此數量的可卡因和「冰毒」的量刑起點分別為72個月監禁和69個月監禁。
Absurdity test
16. 若把31.37克毒品(以純量計)都視為毒性較重的「冰毒」,量刑起點是大約101個月監禁。
Conversion test
17. 7.33克「冰毒」可換算為刑期相若的21克可卡因,加上原本的24.04克可卡因,變成大約4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約為92個月監禁。
18. 24.04克可卡因可換算為刑期相若的7.75克「冰毒」,加上原本的7.33克「冰毒」,變成大約15克「冰毒」,量刑起點約為88個月監禁。
Ratio test
19. 24.04克可卡因佔全部31.37克純量毒品的76.6 per cent,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可計為61個月監禁。7.33克「冰毒」佔全部31.37克純量毒品的23.4 per cent,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可計為23.6個月監禁。兩者加起來是84.6個月監禁。
20. 以上各項測試計算結果只是作為一個判刑參考,防止法庭過度判刑,但法庭毋須按照計出的最低數值作判。
21. 本案涉及24.04克可卡因,這部分毒品的量刑起點已是72個月監禁,而7.33克「冰毒」的量刑起點也有69個月監禁。
22. 在本案,被告人其實在酒店房間經營煙窟。她在該處出售毒品給客人,她管有不少可卡因和「冰毒」,禍害不少。
23. 被告人提出自用部分毒品的說法。她確實是一名癮君子,當然要吸食部分毒品,但她管有的毒品主要是提供給客人,肯定會先賣給客人,自己有需要的時候才會服用部分,自用數量肯定不多,絕不構成’significant proportion’去引起自用扣減。
24. 被告人過往沒有定罪紀錄,但她在本案所犯嚴重,本席認為整項販毒罪的量刑起點不應少於8年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本席判她入獄64個月。即她在及早認罪下,仍可得到20個月的有意義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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