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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18/2025
[2026] HKDC 138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2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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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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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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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智峰 PUN Chi-f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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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哿弘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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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卓倫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定匡黃皓駿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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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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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涉及金額$3,460,000多元,被判罪名成立。控方亦呈上李總督察的口供,以支持加刑申請。
案情撮要
2. 2022年11月,控方第一至第七證人在一連串的欺詐案件中受騙,將港幣總共$681,500元存入被告在滙豐銀行持有的賬戶,賬戶號碼805862711833(涉案賬戶)。
3. 涉案賬戶在2022年6月15日開立。資金流向分析顯示,2022年7月8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間,總額港幣$3,467,555.77元,分149次交易存入涉案賬戶。相應總額港幣$3,462,890.48元,分245次交易,從涉案賬戶提取。觀察所見,上述交易呈現鏡像模式。
4. 被告是涉案賬戶的唯一簽署人。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報稱每年收入港幣$156,00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港幣$10,000元將涉案賬戶賣給一個身份不詳的人。
5. 被告以持有涉案賬戶內的交易款項作為掩護,處理該等款項。案發期間,被告的已知收入來源及經濟能力與涉案賬戶的交易金額並不相稱。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31歲,未婚,但與前女友育有2名子女,中五程度。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辯方說被告自青少年時期被診斷為智力低於常人,須定期到醫院覆診。由於被告的智力限制,被告容易被不法份子引誘,難以評估風險。被告因一時貪念,誤交損友。辯方說被告沒有參與,亦不知道前置的罪行。被告只是賣了他的銀行賬戶。
7. 辯方呈上被告、被告的女朋友、被告的姐姐等等的求情信。今日被告的家人和現任女友都出庭支持被告。辯方認為量刑的起點介乎36個月至48個月。辯方不反對加刑申請,希望法庭以較低的幅度加刑。
判刑
8. 上訴庭在諸多的案例,包括雲國強、Boma、許有益等等案例,已經羅列不少的判刑考慮因素。本案並沒有涉及跨境犯案,亦沒有國際元素,行事方法十分簡單,被告只是把他開立的銀行賬戶交給他人處置。
9.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對自己的愚蠢及不負責任的行為感到後悔。被告希望在出獄後正式晉身影視行業。被告的女朋友說她認識被告有13年之久。被告一直是一個心地善良,孝順父母的男孩。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強大的改過決心。她會確保被告腳踏實地,重新做人。被告的母親找人代筆,她說雖然被告不是她親生的,但被告本性善良。被告會洗心革面,汲取教訓。被告本性善良之餘,亦待人謙和,承諾會對被告嚴加管束。被告的朋友說被告是無知而草率犯案。被告已經還押差不多一年多。
10. 本案的犯案時段約為6個月(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涉及金額總共$3,460,000多元,有149項存款,245次提款。被告承認把賬戶以$10,000元賣給他人。在法庭查問下,被告曾經提供一丁點對方的資料。那人叫阿龍,但是似乎不能夠有積極的作用,亦不可能達標。
11. 被告接受傷殘津貼,智力較常人為低,被告是給人利用。本席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決定以3年半(42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可以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減刑至28個月。
12. 另外,控方要求加刑,呈上李總督察的口供。傀儡戶口的使用在2022年的時期達到99.1%,但到了2025年便下降至51.5%。但本席認為有關的指明罪行的普遍程度和對社會的損害並不低。因此,本席決定加刑20%,加刑至5.6個月。本席寬大處理,簡化為5個月,即判監33個月。最後,本席亦相信被告真心懊悔,而被告在女友、兄長以及母親的輔助及管教下,會重新做人,痛定思痛,不會再犯事。因此,酌情再減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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