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67/2010
HCCC36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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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3月2日上午11時2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師檢控官M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SO Kai Ming Selwy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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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183.14克氯胺酮。
去年5月21日晚上約六時半,一隊警員在順寧道新寧閣內執行偵查行動,當時警員見被告人右手拿著銀白色膠袋從11樓D室出來經防煙門行往樓梯,於是上前截查。在膠袋內發現19包涉案的氯胺酮,另外還有152個可再封膠袋和一個電子磅。
被告人承認毒品是準備販賣的,當時正把毒品帶到天台收藏。警方資料顯示涉案的氯胺酮市值約二萬六千元。
被告人現年21歲,12歲從內地到香港定居,受教育至小六。四次犯罪紀錄,於2008年因盜竊被判入教導所,與父母和家人同住於慈正邨,曾做酒樓侍應。
還押期間,被告人的父親離世,令被告人感悟到自己以往的錯誤。他在求情信中表示十分後悔,會重新做人。雖然被告人立志做有用的人,值得鼓勵,但本席不能因此輕判。販毒畢竟是十分嚴重的罪行。
上訴庭就販運這類危險藥物罪有明確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以本案的毒品份量,量刑起點應為監禁6至9年。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毒品份量為183.14克,本席以七年零七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減刑兩年零六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五年零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