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xlink Limited, 及, Superb Summit Limited
Superb Summit Limited
LDPE 45M/2014
LDPE 45/2014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2014年第45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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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 誤
1. 第10頁第31段的「命令」項目,現更正內容如下:-
1. 答辯人須於2014年5月2日或之前,把涉案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交還申請人; 2.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14年5月3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中間收益,以每月213,136元計算; 3.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14年5月3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許可費,以每月5,000元計算; 4.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14年5月3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管理費,以每月43,189元計算; 5.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由2014年1月1日至交回處所的空置管有權為止的差餉及地租,以每季47,850元計算; 6. 撤銷答辯人的反申索;及 7. 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申請及反申索的訟費,由本席作簡易評定。申請人須於14天內提交及派送訟費陳述書,而答辯人須於其後的14天內提交及派送反對清單。
日期:2014年4月17日